(网经社讯)8月13日,广西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曾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上显示,8月4日法院通过三个方面驳回了曾某某亲属提出的申诉。
该通知书上显示,2019年12月2日,欧某某不服藤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对曾某某作出的刑事判决,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以下是欧某某提出的申诉理由,以及法院驳回的原因。
一、《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冻结报告》、下线会员列表、下线组织树形图、会员名单、会员信息确认及会员名单统计表、云联惠会员查询系统、广州市公安局查处黄明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的受理、立案登记资料、电子物证远程勘验工作笔录、“8.29”专案全国收网部署会议材料、云联商城运作模式简介等证据不合法,不应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应予排除。
经查,欧某某提出的上述证据均是由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取得,经一审法院开庭质证、认证,且与本案其它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另查明,广州市公安局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对云联惠公司会员涉案信息等进行数据提取和分析,作出鉴定意见,鉴定程序适当,鉴定主体适格,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故该申诉理由缺乏理据,不能成立。
二、原裁判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曾庆松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查,本案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且已排除合理怀疑,各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曾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该申诉理由缺乏理据,不能成立。
三、原裁判认为“云联惠商业模式是传销活动”是事实认定错误,云联惠是一种商业模式,不是传销,曾某某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据上,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改判曾某某无罪。
经查,云联惠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以取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是一个非法传销组织。
曾某某加入云联惠后,以消费返还积分并可提现为由,通过面对面动员、推荐、帮助注册等方式宣传云联惠,发展下线人数,对传销活动的实施、扩大起关键作用,曾某某的登录用户名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37层,下线总人数有1105人,直接下线人数有32人,下线层级有13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因此,曾某某在以其为中心的传销网络中起领导、组织的作用,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该申诉理由缺乏理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你的申诉没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推翻原裁判,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本院决定驳回你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