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关于《上海市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意见(试行)(草案)》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引导和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版权局、市商务委研究起草了规范性文件——《上海市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意见(试行)(草案)》(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
互联网平台经济是经济发展新动能,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跨界融通发展、推动产业升级、拓展消费市场尤其是增加就业都有重要作用。制定《若干意见(草案)》,在坚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下,引导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当事人依法正当行使权利、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活动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起草过程2019年5月,市知识产权局牵头启动《若干意见(草案)》起草工作。起草工作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一是开展学习调研。深入学习了《电子商务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政策性文件,赴阿里巴巴集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市电子商务协会等单位进行了实地调研走访,深入了解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在学习调研的基础上,草拟形成了《若干意见(草案)》初稿,通过意见征询函等方式听取了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行业组织、法律顾问单位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并在市知识产权局官网公布了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等材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询意见。经反复研究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若干意见(草案)》。
三、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草案)》共15条,以强化对电商平台经营者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指导为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引导电商平台经营者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引导电商平台建立知识产权投诉举报机制,健全身份认证、信息发布、纠纷处理等管理机制,制定并公示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及时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二是引导电商平台主动监测和防范知识产权风险。鼓励电商平台发挥技术优势,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大数据系统、侵权商品和服务识别系统,梳理评估平台内商品和服务的知识产权风险,采取有效技术手段过滤和拦截包括“高仿”“假货”“盗版”等字样的侵权商品链接、被投诉成立后再次上架的侵权商品链接;对于平台内经营者多次、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权采取终止交易和服务的措施
三是引导电商平台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细化“侵权通知”和“不侵权声明”的一般构成要件,引导电商平台根据知识产权权利类型、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等,制定平台内通知与声明机制的具体执行措施,督促电商平台严格落实通知删除规则和反通知义务的履行;同时配合执法部门依法提供平台内经营者或者商品、服务的数据信息。
四是明确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维权援助机构等对电商平台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指导和支持作用。
四、意见征询情况2020年3月11日-4月11日,市知识产权局在其官网发布了《上海市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公开征询社会公众的意见。意见征询期满后,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文件的最新要求,结合收集到的意见建设情况,我们对《若干意见(草案)》的主要内容做了较大的修改,2021年1月4日-2月18日,市知识产权局在其官网公布了《若干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等材料,再次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在此期间,未收到任何意见反馈。
五、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经自查,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规定。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版权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和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提升电商平台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纠纷处理能力,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制定《上海市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意见(试行)》,请遵照执行。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版权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2021年6月8日
上海市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提升电商平台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和纠纷处理能力,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指导本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及时处理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纠纷。
第三条 知识产权部门和版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商务部门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提供指导,组织和支持开展面向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业务培训,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处理疑难、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予以指导。
第四条 电子商务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推进开展知识产权相关的业务培训,监督和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参与市场竞争。
第五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应当发挥维权援助职能,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等提供法律咨询、评估、鉴定等服务。
第六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健全身份认证、信息发布、纠纷处理等管理机制,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及时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制定或修改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以及对违反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平台内经营者采取警告、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处理措施的,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平台用户准入管理制度,在用户准入协议中明确并告知平台内经营者不得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或者提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服务,禁止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
对平台内店铺类型标注为“旗舰店”“品牌店”“专营店”“专卖店”等字样的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其提供并审核相关权利证明。
第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大数据系统、侵权商品和服务识别系统,定期梳理评估平台内商品和服务的知识产权风险。
对于标注“高仿”“假货”“盗版”等字样的涉嫌侵权商品链接、被投诉成立后再次上架的侵权商品链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技术手段进行过滤和拦截。
对于平台内经营者多次、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终止交易和服务的措施。
第九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以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必要措施。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二)知识产权权利证明;(三)涉嫌侵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四)涉嫌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五)通知真实性的书面保证。
其中,通知涉及专利权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要求权利人提供侵权比对说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等材料。通知涉及版权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要求权利人提供版权侵权鉴定等材料。
第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
采取的必要措施应当遵循合理审慎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下架措施。
合理的必要措施可以结合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侵权成立的可能性、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等因素考量确定。
第十一条 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将上述材料转送知识产权权利人。声明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二)要求终止必要措施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包括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授权证明、第三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出具的知识产权侵权比对判定咨询意见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知识产权侵权不成立的证据材料。(四)声明真实性的书面保证。
声明涉及专利权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要求平台内经营者提交技术特征或者设计特征对比的说明等材料。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根据知识产权权利类型、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等,依法制定平台内通知与声明机制的具体执行措施。但是有关措施不能对当事人依法维护权利的行为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或者障碍。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要求,记录和保存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配合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提供平台内经营者或者商品、服务的数据信息。发现重大侵权违法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本意见中涉及的电子商务相关术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一致。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