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9月10日,美团关联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某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开,美团被判决向原告陈某某赔偿配送费损失1元。
(网经社注:图片采集自审判信息网)
上诉人陈某表示,他在使用美团APP订餐过程中发现,在“选择商品”页面显示配送费6元,到结账页面显示配送费7元,返回“选择商品”页面刷新依然显示6元,最终结账依然是按照7元进行的结算。因此陈某认为被告平台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一审法院判决后,陈某上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北京三快公司赔偿500元。而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北京三快公司在本案中不构成欺诈并无不当;应认定陈某主张的6元为本案配送费金额,陈某为订立该合同额外支付的1元,系陈某之损失,北京三快公司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对该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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