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引言
随着电商业务的逐步发展,销售模式和促销手段日益丰富,电商在给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税务管理带来挑战,少缴税或不交税等不合规行为已成为常态。随着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电子商务税收数据分析应用升级完善和运行维护项目》的发布,电商交易数据被纳入税务数据监管,电商行业再次成为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加上依法合规纳税也是IPO申报的基本条件之一,这就倒逼行业企业不得不在实务中更加关注涉税风险。本文拟从好评返现、向客户派送礼品、积分兑换和抽奖、坑位费发票规范性等普遍存在的税务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电商企业相关税务处理提供些许思路。
一、好评返现
目前不少企业运用电商平台销售产品,顾客使用产品后在网上进行评论,并对给予好评的顾客一定金额的现金返还。一般情况下,该返现支出不会单独取得发票,企业也无法在销售发票上注明返现金额,但可提供电子商务系统定单明细清册、返现明细清单等资料。
1.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好评返现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无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提供相关的支出证明资料可以税前扣除。相关资料包括活动规则公告、电子商务系统内定单明细清册、实际已返现明细清单、支付凭证等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电商好评返现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分两种情况判断:(1)若电商企业好评返现的是现金网络红包,则需按照“偶然所得”全额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2)若电商企业好评返现的是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则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无需代扣代缴。首先,好评返现业务并不属于销售折让,不能冲减销售收入。其次,企业给予好评顾客的现金返还,可以凭借活动规则(通告)、电子商务系统内定单明细清册、实际已返现明细清单、支付凭证等资料按“业务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值得注意的是,不一定要有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最后,若好评返现的是现金网络红包,则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推广宣传活动中向客户派送的礼品
电商企业在推广宣传活动中,通常存在向客户派送礼品的情况,派送的礼品可能是公司自己的产品,也有可能是外购产品。
1.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由此,电商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派送礼品的行为,均属于增值税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上述法规要求正确确认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电商企业将自产或外购货物(或服务),用作业务宣传、广告用途时,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由此,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按“偶然所得”全额适用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由派发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其中,自产礼品按该礼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确认应税所得;外购礼品按实际购置价格确认应税所得。站在会计处理角度,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派送的礼品应计入销售费用,但对于税务来说,该行为属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所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同时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全额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除赠送礼品外,积分兑换、积分抽奖也是实务中电商企业常见的业务宣传模式。在该模式下,个人取得的积分兑换所得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电商企业无需代扣代缴,而个人积分抽奖所得则应按“偶然所的”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第二条,“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以2016年淘宝和蘑菇街启动直播为标志,直播电商在我国正式兴起至今,抖音、小红书、微信公众号等众多电商平台先后引入直播电商模式,淘客、个人直播等推广费用常见于直播电商中,主要包括“坑位费”、“推广费”和“佣金”等。“坑位费”就是商家需要给带货主播的发布费,主播才会给商品上架,并在直播间介绍其商品。一般个人经营者不太愿意提供增值税发票,因此存在诸多无票费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其他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该类费用实际上具有业务宣传费性质,往往需要与个人主播或其所属的公司签订相关合同,从而获取增值税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在实务操作中,电商企业往往无法取得合规的增值税发票,造成“坑位费”、“推广费”以及佣金支出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或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时间过长,造成相关支出无法在费用所属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除了及时获取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外,鉴于直播行业佣金比例比较高,电商企业还需关注佣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的限额是5%,超过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电商企业在与个人主播或其所属的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时,提前商议并在合同中约定关于“必须提供增值税发票以及提供发票的截止时点”等相关条款。另外也可以考虑与中间商或者代理机构合作,通过他们购买个人经营者的服务,获取合规的发票。
考虑到每个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同,具体税务处理还需要针对业务实质、合同签订,资金支付以及发票取得等多方面来综合考虑,有需要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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