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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服务环节》两大下单方式(附全文)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7日 10:48:16

(网经社讯)11月7日,国家邮政局发布关于征求《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通知明确,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现就《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在《快递服务 第3部分:服务环节》中提到,用户下单可通过快递服务主体下单和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下单。

据网经社物流科技台(LT.100EC.CN)获悉,通过快递服务主体电话、网站、App等途径下单,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快递服务主体应明示或告知服务产品、服务时限、投递方式、投递要求、服务范围、服务价格、包装产品价格和包装收费标准等,提供用户选择渠道,供用户选择;

b) 快递服务主体应提醒用户阅读服务协议、保价等条款;

c) 用户应准确完整填写或选择姓名、取件地址、联系方式、服务产品、内件品名、投递地址、投递方式等相关信息;

d) 双方约定取件方式;上门取件的,应约定取件时间;

e) 快递服务主体若不能提供快递服务,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告知用户。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下单,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由电子商务经营者选择快递服务的,快递服务主体应与电子商务经营者提前约定服务产品、服务时限、投递方式、服务范围、服务价格等。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将快递服务产品、服务时限、投递方式、服务价格明确告知消费者,并承担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

b) 由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多样化、差异化快递服务,供消费者选择的,宜满足以下要求:

1) 电子商务经营者宜在商品销售页面标明快递服务主体的品牌、快递服务产品、服务时限、投递方式、服务价格、包装类别等信息,供消费者选择;

2) 电子商务经营者宜分别展示商品价格和快递服务产品价格。

c) 经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由消费者自行选择快递服务的,按5.2.2.1的要求执行。

d)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如实向快递服务主体提供寄件人姓名、联系方式和收件人姓名、联系方式、地址、商品名称等必要信息,不应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以下为《服务环节》部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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