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12月6日消息,网经社法律消保台(LAW.100EC.CN)获悉,杭州互联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NFT(非同质化通证)数字藏品交易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因拼手速抢购的“NFT数字藏品盲盒”被退款,故索赔9万余元。法院判决,原告个人信息填错,诉讼驳回。
杭州互联网法院公众号就此案发表“法官说法”:
NFT数字藏品交易系随着数字经济发展而诞生的新兴产业。关于NFT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我国法律目前并未进行明确的规定。数字藏品交易的性质如何、应如何适用法律,以及数字藏品电商经营者单方发布的合同解除条款是否构成无效条款、是否构成违约等问题均需通过裁判予以明确。
NFT数字藏品作为虚拟艺术品,本身凝结了创作者对艺术的独创性表达,具有相关知识产权的价值。同时,NFT数字藏品是基于区块链节点之间的信任和共识机制,在区块链上所形成的独一无二的数字资产。因此,NFT数字藏品属于虚拟财产范畴。
NFT数字藏品这一新型网络虚拟财产作为双方交易的对象,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案涉交易转移的标的物为网络虚拟财产,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中的有形物或无形物。从双方的交易表现来看,符合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表现形式。在案涉NFT数字藏品交易符合信息网络买卖合同表现形式的情况下,可参照适用我国法律关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予以规制。
本案中,案涉交易通过互联网信息进行,且NFT数字藏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系数字商品范畴。故案涉交易表现为通过互联网信息销售数字商品的经营活动,属于电子商务范畴,应受《电子商务法》规制。
对于双方争议的“NFT数字藏品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约定其享有合同单方解除权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需结合法律规定、产业合规化需要、个案具体需要综合考察。当NFT数字藏品经营者享有合同单方解除权的约定,系基于我国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基于防范NFT数字藏品交易风险、促使NFT数字藏品交易合规化运营的现实政策监管导向,还是基于NFT数字藏品平台管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需要时,则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应当确认相关格式条款的合法性。
需要指出的是,当NFT数字藏品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作出的合同解除约定不具有正当性,用户要求继续履行或承担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均不具有现实可行性。由于NFT数字藏品具有“非同质化”的特征,每一份NFT数字藏品均具有不可复制的唯一性,一旦发售,便无继续履行或第三人替代履行的现实可行性。同时,由于NFT数字藏品交易均依托于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技术,每次交易的时间、价格、买卖双方的信息都可追溯且不可篡改,在每件NFT数字藏品的每一次交易都有据可查的情况下,计算NFT数字藏品交易中的违约损失相比较一般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损失,更加直观精准、便捷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