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员工以个人身份信息实名注册自媒体账号,利用公司提供的资源拍摄视频宣传公司,并在其离职后继续使用该账号,为此公司主张对该账号的使用权。对此,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理了一起账号使用权纠纷案件,最终二审认定劳动者注册、运营账号均属于职务行为,其本人与账号价值未构成不可分的人身属性关联,遂判决驳回上诉,涉案账号使用权归公司所有,且劳动者需配合公司完成账号移交手续。
李琳是鲜果公司的一名员工,担任企划高级主管的她主要工作内容是商品宣传。为了更加创新高效地宣传产品,李琳决定搭上互联网这辆“快车”。
2018年3月
李琳用自己的个人信息实名注册了两个新媒体账号。一个用来发布她的私人生活视频,呈现其个人形象;对于另一个“生鲜美味”账号,她向公司申请了资源投入。公司许可后,李琳即通过企业微信建立了工作群聊,在群聊中组织其他工作人员讨论选题、策划文案、调配公司资源。
同年4月开始
“生鲜美味”账号就在团队的运作下发布了一系列视频,视频内容大部分为简易的懒人生鲜食品制作教程,这些视频均在公司拍摄,其中并未出现李琳的个人形象,而是由团队成员轮流戴面具出镜,视频清新的风格与健康的内容很快就吸引了一批固定“粉丝”。团队通过在账号中视频定位、留言评论等方式,向公司官方账号导流,以宣传公司产品。
一年多后
李琳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要求李琳完成“生鲜美味”账号运营的交接。李琳虽在离职后的社交媒体中表示将把该账号归还给公司,但并未实际履行,而是改了账号名称,还在账号中发布了其他类型的视频。失去了团队运营的账号,“粉丝”量、视频传播、点赞率都大幅下降,账号的价值受到了贬损。鲜果公司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账号的使用权属于公司。
涉案账号拍摄视频的创意是鲜果公司员工共同构思,拍摄视频所需的原材料由公司提供,拍摄的内容大部分是生鲜美食制作,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涉案账号虽然以李琳个人名义注册,但截至李琳离职前,所创作的视频内容并非李琳个人独自创作。公司对账号也完全知情,还将账号纳入公司视觉媒体部门管理。综合该账号的建立、视频内容、投入资源和管理等因素,认定该账号应为公司员工共同创造的劳动成果。故判决该账号使用权归鲜果公司。
李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李琳上诉称,涉案账号以个人身份信息实名注册,由自己掌握密码实际控制,账号运营由其自主决定,并非是工作劳动成果,公司对账号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1李琳注册账号是否为职务行为?
2账号价值是否因完成工作任务形成?
3李琳人身属性是否与账号不可分?
首先
涉案账号发布的视频内容为生鲜食品的制作,与鲜果公司的商品经营相关。李琳通过企业微信对账号的运营进行了主导,也得到了其他员工的配合。因此,公司虽未事先委托李琳注册账号,但李琳的目的是创新拓展本职工作,将账号用于公司商品宣传,其在注册后也得到了公司内部的许可追认。因此,李琳注册涉案账号属于得到公司追认的职务行为。且从李琳注册的两个账号发布的内容来看,从注册之初就呈现出明显的差别,清晰反映出了涉案账号与其私人生活账号的不同定位与规划。
其次
涉案账号的“粉丝”量是在视频发布过程中逐步增长的。该账号发布的视频均由公司团队人员协作完成,发布内容需经过集体讨论,并非由李琳个人决定,也不是为了李琳的个人利益。该账号价值与其发布的视频形成了密不可分的整体,账号的价值来源于劳动者在工作中集体创造出来的成果。
第三
涉案账号使用了李琳的个人信息进行实名注册,但实际长期由公司运营管理。账号的价值来自于生鲜美食视频,而该部分内容中从未直接展现李琳本人形象,用户也无法从视频内容中建立对李琳个人的关注。账号在脱离公司团队运营后,“粉丝”量、视频传播、点赞率大幅下降,造成了价值的严重贬损。可见,账号价值的产生依赖于公司的团队制作。因此,账号价值与李琳之间并没有构成不可分的人身属性关联,可以认定账号使用权归属于真实的价值创造主体,即鲜果公司。同时,为方便后续执行、避免衍生纠纷,李琳应及时清除账号内的个人信息,为账号使用权顺利移交创造条件。
二审中,双方一致确认,如法院认定账号使用权归公司,请求对于注册更名事宜一并处理,以避免后续纠纷。
综上
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判决涉案账号使用权归公司所有,且李琳需配合公司将涉案账号的注册主体信息变更至公司名下。
(以上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