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9月3日,网经社发布《中国手机行业门户涉嫌欺诈调查报告》(报告下载:www.100ec.cn/zt/2010bgdz)。该报告调查的重点企业涉及苏州巨联、易查搜索、天搜科技、中搜网络、宜搜科技、用友伟库等。
以下为报告部分之手机行业门户运营企业存在问题:
一、价值问题
在移动电子商务运营企业的宣讲中,中小企业一旦建立了“手机行业门户”,就相当于建设了一个行业商城,既当开发商又能销售自有产品;通过门户网站最佳销售位和广告位的展示,还能够发挥企业在网络上的最大营销效果;通过运营门户可以聚集行业人气,快速成为行业的领先品牌,提升品牌内涵;同时,开发同行业、上下游企业进驻门户,收取企业的会员费和广告费,可以实现企业的多元化发展。
但事实的情况是,不少企业主在购买了门户以后,发现基本是无人光顾,点击量寥寥,“基本全是自己的点击”。众多的移动互联网用户只是一锅貌似美味的汤,一勺子舀下去,能捞上来多少有效移动电子商务用户。
很明显,目前,这些注册的中小企业主既没有因为这些门户带来更多的生意,也无法因此得到了更多品牌展示、提升行业知名度。“手机行业门户”真正价值在哪里?这是最关键的问题”。“域名+行业门户关键字”只是其外在形式,“手机行业门户”在被客户购买以后,究竟能给客户带来多大实际价值?是交易订单量的上升,还是品牌形象得到了有效展示?至少目前看来,效果有待商榷。
二、营销问题
除了价值因素外,目前各手机行业门户厂商误导性的营销也成了可能阻碍其未来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所有的对“手机行业门户”客户投诉中,无一例外都将矛头指向了移动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充满误导”的会议营销。如这些企业的代理商在宣讲会现场不切实际的夸大其词、一味强调前景对风险却避而不谈,关键地方含糊其辞。
其所标榜的稀有资源热门关键词发展却并没预期那么理想。虽然移动互联网进入3G时代后,在手机上建立一个类似于阿里巴巴一样的平台理论上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在现实生活中深陷其中的消费群体却大呼受骗,纷纷要求退款亦不得而终。对于手机行业门户来讲,其产品为客户在其公司注册的关键热词,这些热词被此行业公司称作“稀有资源”。
但上述情况能够成立的前提是整个行业仅有一家这样的企业有权对热词进行命名,或者企业遵循统一的标准对热词命名,才会避开重复命名的嫌疑。但目前的情况涉足这一领域的企业已有数家,并且也不排除今后有更多企业的介入,因此手机行业门户的资源的稀缺性就不会成立。运作方所标榜其资源的稀缺性和门户名称的惟一性也仅仅相对于其自身所建的平台而言。
这种误导性的营销方式对移动电子商务行业先期培育用户而言,是极其不利的。用户在上了一次当后,一方面,势必将提高警惕。另一方面,在一段时间内,会产生对移动电子商务、手机行业门户等产生抵触心理。
三、法律问题
目前,移动电子商务搜索市场呈现出来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企业利用误导式营销,这种行为是否涉嫌欺诈?这一问题的关注点在于一是“论坛举办部分”和“产品销售部分”。
有观点认为:在论坛举办部分,虽然消费者所参加的“某某”公司举办的论坛主题与内容并不相符,但由于参加论坛是完全免费的,没有产生买卖关系,消费者是可以在得知论坛主题与内容不符时选择不再继续参加,以使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到伤害,因此,该部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是欺诈。
而在产品销售部分,由于消费者所购买的产品本身并没有问题,的确具备售卖公司方所说的相关功能,而且消费者也属于自愿购买,因此,对于公司方是否存在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从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还有待查证,不能简单认定公司方的行为是欺诈。不过,消费者可以仔细查证公司方收取的费用是否合理,服务内容构成是否存在虚假,并以此进行相关法律上的维权。
对此,网经社特约研究员王小敏律师、赵占领律师、姚小娟律师分别发表观点:
律师观点一:
王小敏:“手机行业门户"业务涉嫌合同欺诈
网经社特约研究员、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小敏:
从相关投诉来看,移动电子商务运营企业的“手机行业门户”业务主要涉嫌合同欺诈,情节严重地甚至会构成合同诈骗罪。
首先,相关企业打着“国家部委、地方中小企业协会”名号等进行虚假宣传,并故意隐瞒“3G域名只是在第三方平台内登记的网站关键词”等信息,误导客户与其签订合同,属于民事欺诈,该行为在民法上来说属于无效行为,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申请法院撤销合同,要求相关企业返还全部合同款项,并赔偿客户因此受到的损失。
其次,如果相关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客户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那么,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来看,客户是否可以要求相关企业另行支付与合同款项等额的赔偿呢?在司法实践中恐怕很难得到支持。因为我国的《消法》只适用于“生活消费”领域,而“手机行业门户”业务很难说属于生活消费。
因此,建议相关投资者在遇到该类推销时,要特别谨慎,了解清楚事实的真相,如有疑惑可咨询相关专业人士,不可盲目签订合同,特别是当涉及较大金额的时候。一旦上当受骗,要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观点二:
赵占领:手机门户欺诈存两大特点受骗维权困难
网经社特约研究员、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副主任赵占领:
这类欺诈行为存在两大特点:1、通过制造概念,包装产品和商业模式,肆意夸大或者虚假宣传,对中小企业主进行洗脑;2、推广或者营销手段存在欺诈或者误导成分,比如假借官方机构、行业协会名义进行会议营销,这是直接的违法行为;比如,对购买产品的效果、收益进行虚假承诺,根本无法兑现;又比如,使用欺诈性的销售技巧以及通过非法获取中小企业主的个人信息进行骚扰性营销等等。
中小企业一旦上当受骗,通常存在维权困难。虽然依据合同法,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但是,这类企业的欺诈行为通常采取口头方式或者发放宣传手册,难以获取相关证据或者证据效力有限。以涉嫌诈骗犯罪名义向公关机关报案也往往难以立案,公关机关通常只视为普通的民事纠纷,告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而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往往成本很高且耗时漫长。制止此类行为,除了联合众多受害者集体维权外,更需要工商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对虚假宣传、欺诈营销等不法行为进行行政查处,净化行业秩序,维护广大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三:
姚小娟:"手机行业门户"业务或涉嫌诈骗罪
网经社特约研究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小娟:
此类手机行业门户诈骗折射的法律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从民事角度讲,虽有诈骗的实质,但系通过签订合同实现诈骗目的。所以,这类型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范畴。合同法关于涉及诈骗的合同,规定有合同无效和合同可撤销两种形式:其一,合同无效的要件是,一方以诈骗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这类案件损害国家利益,尚谈不上,所其二,可撤销合同的要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以,受害方可以同课撤销合同角度去主张权利。
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合同系对方制定,例如杭州某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约定由北京某仲裁委仲裁。且单个受害主体的受损金额较小,往往在几万至十几万之间。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几经权衡,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未必是经济上最有利的方式,这实际上是给受害人维权设置了障碍。
从行政角度讲,可以从合同诈骗的角度,请求工商行政部门予以查处。事实上,部分地区的工商行政部门已经介入调查处理。但是,工商部门的行政执法权更多在于行政处罚,能否帮助受害人追回损失,则存在不确定性。
从刑事角度讲,这类行为可能涉嫌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罪名。刑事犯罪的打击是最为严厉,但是需要国家公权力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而刑法罪名的构成,需要严格依据刑法关于罪名的要件来判断。
姚小娟认为,对于这类已经泛滥成灾的诈骗方式,应当给予严厉的打击,单纯靠受害者个人的力量,尚不足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