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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个人开网店须实名登记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2日 14:27:19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今后,个人网上开店暂可不办理工商登记,但需在第三方平台实名登记;同时,像淘宝、亚马逊京东商城等电子商务平台需明确标记和区分自营业务和非自营业务。

  9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对最新修订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修改稿提出了上述要求。

  工商总局称,此次“办法”修改,对网络市场准入规定更为明晰:首先,自然人在网上开店销售,暂可不办理工商登记,但须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实名登记;其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必须是企业法人,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

  对此,国家工商总局解释称,这主要是考虑了当下网络市场发展现状,同时也是为了促进创业就业。如此规定,既可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同时也降低了创业就业的门槛。

  “办法”要求,第三方网上交易平台应审核、登记经营主体身份。第三方交易平台须为平台内的经营主体建立登记档案,并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相关信息或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或链接。

  工商总局认为,第三方交易平台承载数量庞大的买卖方和商业数据,平台运行情况直接关系网络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其经营者需具备一定的规模和技术实力才能保证平台的运行安全。因此,必须是经合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第三方平台应该区分自营、非自营业务。工商总局解释说,鉴于当前电商行业呈现混业经营趋势,既开展自营业务也开展非自营业务,同时,两者所处的法律地位和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区别很大,“办法”因此要求,第三方平台应对两类业务显著区分和标注。

  此外,《暂行办法》还明确了其管辖范围是狭义的网络交易,即规范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上的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不包含电视和电话购物。

  同时,对只发布信息、不直接交易的电商业务,也应参照“办法”执行。具体包括,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等。(来源:财新网 文/闻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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