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评
一、背景概述
3月25日,网经社收到知名“限时特卖”电商俏物悄语的员工求助信,该信称公司全体员工于3月24日晚下班后收到公司邮件,告知员工公司正式宣布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该员工称总裁蓝石已经失踪数月,同时拖欠上百名员工数月工资。
对此,经网经社(100EC.CN)向俏物悄语公司求证,但400电话:400-920-1888已无法呼叫成功,公司相关高层也已无法联系上,而打开俏物悄语官网www.ihush.com依然显示可以下单,“似乎”没有倒闭迹象。
此外,包括银泰网、走秀网、奕尚网、佳品网、寺库、第五大道、珍品网、魅力惠等在内的中高端时尚与奢侈品特卖购物网站也大都举步维艰,部分已转型行或濒临关停边缘。
随着网络零售市场的激烈竞争,据网经社(100EC.CN)监测显示,近年来已有,品聚网、乐酷天、维棉、团宝网、耀点100、买特网、网易尚品、也买茶、24券、后玛特、呼哈网、大货栈、聚齐网、爱买网超、五百城、万家摩尔、飞虎乐购、优菜网、爱顾商城(Argos)、袜管家、半边天、大树网、亿佰购物、牛窝网等。由此可以垂直电商的生存空间受到挤压,如何活下去成为首要问题。
俏物悄语发展历程:
2008年俏物悄语(ihush)成立,由蓝石创办,是一家销售五折以下特卖单品的特卖平台。俏物悄语曾获得邵亦波天使投资。2011年7月,俏物悄语获得今日资本与经纬中国4300万美元融资。
2011年7月,俏物悄语获得今日资本与经纬中国4300万美元融资。
2012年底,俏物悄语曾被曝光大幅裁员,资金链紧张。
2014年3月24日,正式宣布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被网经社最早披露。
二、分析师观点
为了更全面剖析俏物悄语这类“限时特卖”电商之路,以及公司破产后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网经社分析师、特约研究员律师发表本点评(更多分析师点评请关注,微信公众账号:i100EC),供业界参考。
针对此次事件网经社网络零售部主任莫岱青分析师从俏物悄语自身、行业层面及资本层面进行分析:
一、公司自身:
——商业模式复制失败外国模式未经“本土化”改良遭遇水土不服
俏物悄语CEO蓝石一心想复制法国Vente-Privee.com的商业模式,后者是全球最大的电子零售商之一。相较于内地的B2C网站来说,他们对内地市场的熟悉程度欠缺些,生搬硬套是没有用的。加上公司高管团队几乎清一色以外国人、海外华人为主,缺乏对中国本土电商市场的适应性,最终加剧了公司的没落。
近年来,外国成功的电商模式。单独复制到国内遭遇“水土不服”现象频现,如乐酷天、eBay、新蛋中国、Groupon等,他们想在内地占到一席之地仍然困难重重、举步维艰。
二、行业层面:
——竞争对手的崛起导致俏物悄语拉开距离
俏物悄语以“特卖会”模式起家,发展初期因其定位曾一度吸引了不少时尚年轻人的目光。但随着其他电商加入“限时抢购”市场,特别是唯品会2012年成功登陆纽交所,树立其品牌形象,并快速融资扩张,获得更多用户与流量,在同行业中占据有利位置。唯品会的迅速“上位”,加上行业激烈竞争,俏物悄语的交易规模日与市场份额渐萎靡,退出竞争队伍行列。
2013年,凡客、当当网、京东也纷纷涉足“限时特卖”业务,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竞争,类似俏物悄语的垂直类特卖平台生存状态进一步恶化。
此外,包括银泰网、走秀网、聚尚网、奕尚网、佳品网、寺库、第五大道、珍品网、魅力惠等在内的中高端时尚与奢侈品特卖购物网站,也大都举步维艰,部分已悄然转型行或濒临关停边缘。
——电商寡头局面形成垂直电商市场空间不多
据网经社(100EC.CN)发布的《2013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B2C网络零售市场占有率:天猫占第一,市占率达50.1%;京东位居第二,份额22.4%;名列第三的是苏宁易购,占比4.9%。
我们发现,仅“第一梯队”天猫和京东就已占据72.5%的市场份额;“第二梯队”苏宁易购、亚马逊中国、1号店、唯品会紧随其后;当当网、国美在线、凡客诚品等老牌B2C位于“第三梯队”,可见留给垂直电商的市场空间实在不多。特别是大平台开放平台的发展已经日渐成熟,从而直接对俏物悄语这类“特卖购物”垂直电商形成“挤出效应”。
三、资本层面:
俏物悄语这类垂直电商深陷困境一方面源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另一方面就是被资本“绑架”。各网站小露锋芒时,资本为了赌垂直电商尽早IPO套现,一味要求企业追求规模,以规模吸引更多投资者、以低价吸引用户,进而忽视了企业对利润的本质追求。当发现电商发展步入预期时又纷纷捂紧钱袋,停止输血救援,把垂直电商推到生死边缘。
四、法律层面: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职工的工资等各项费用,优先受偿。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因下列事项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对此,网经社特约研究员、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红燕认为:
——破产重整或是俏物悄语“复活”救命草!
目前还不清楚俏物悄语是何种类型的清算,但可以推测,俏物悄语的债权申报即将开展,如果俏物悄语的客户资源和运营资源有价值,是否可以思考启动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债权人会议表决,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重整对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重整是否适用于俏物悄语还有待于后续发展的观察才能判断。
对此,网经社特约研究员、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詹朝霞认为:
——要求员工自愿终止劳动关系涉嫌侵害员工权益
俏物悄语应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首先进行清算,清算后如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应该向法院申请破产,并将全部的清算事务移交给法院;或者相关债权债务人发现该公司资不抵债的,可主动向法院申请破产,最终由法院依法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法律规定,破产等特殊原因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在公司注销时终止,由于清算至公司注销登记前有一特殊时期,在这段特殊时期内,公司如没有作出相关经济补偿是不能提前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因此,上海伯络公司要求员工自愿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涉嫌侵害公司员工权益。
此外,公司清算财产在支付完清算费用后,应首先用于清偿所拖欠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对此,网经社特约研究员、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付勇勇律师认为:
——网站会员预存款不能列入清算资产范围,应及时退还
电子商务网站倒闭之后,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分配问题,比如员工工资福利、供应商欠款等,我们国家的破产法对此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就好。
对于网站注册会员的权益如何处理,这是比较麻烦的。在经济利益上,会员与网站可能存在以下的情形:要求付费注册成为会员;购买网站虚拟产品或道具;以及会员在网站的预存款等。从法律性质上来讲,会员注册时所交纳的注册费或认证费等已经成为网站的财产;购买虚拟产品或道具在网站还有剩余资产的情况下,可以要求退货,并与其他普通债权一起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至于会员在网站的预存款,该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不能将该部分财产列入公司清算资产的范围,清算组要及时退还给会员。
对此,网经社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
——破产清算员工权益是首当其冲问题
一家企业破产,首当其冲的问题便是,破产职工的问题。劳动者在劳动市场中,处在弱势地位,所以法律法规大部分都对劳动者做了优先性的保护,这也符合国际主流。按照我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进入破产清算,企业职工的权益受到多方面的维护。俏物悄语清算程序,在破产清偿顺序中的位置前后,将直接决定着债权人的债权满足程度。把职工的权益位于其他债权之前,也是基于对职工的特别优先考虑和破产人的财务状况的双重考虑。
程序上:按照破产程序,债权人需要对自己的债权进行债权申报。而职工规定的几项补偿,则不必申报,直接由公司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更正;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比普通债权人,职工在程序上便捷化。
补偿范围上:破产企业对职工的补偿,按照规定,应当有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可以说,这些项目大部分都是关系着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是法律应当予以特别维护和保护的。在补偿的几个项目中,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社会保险等,劳动者大都比较清楚,在补偿金问题上,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作了规定。
除员工问题外,俏物悄语还有税务、会员、债务、注销;甚至重组、和解等破产问题。一个企业是否值得信任,不仅仅看这家企业的“生前事”做的是不是光彩,还要看“身后名”是否保得住。俏物悄语的清算希望能够对职工、对消费者、对供应商都有一个公允的交待。
四、关于我们
联系分析师
莫岱青分析师
网经社网络零售部主任
•TEL:0571-88228186
•QQ:235031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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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www.100ec.cn/zt/fxs/
•微信公众账号:i100EC(电商研究中心);DSWQ315(网购投诉平台)
董毅智律师
网经社特约研究员
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研究领域:重点研究关注企业投资金融、电子商务、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于评估等
·专家专栏:www.100ec.cn/detail_man--3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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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勇勇律师
网经社特约研究员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研究领域: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领域等
·专家专栏:http://www.100ec.cn/detail_man--343.html
·E-mail:12231777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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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燕律师
·网经社特约研究员浙江六和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研究领域: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知识产权、并购、涉外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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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朝霞律师
网经社特约研究员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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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China e-Business Research Center),于2006年底在“中国电子商务之都”杭州创办,是我国最早创办、也是目前唯一一家以研究、传播与服务电子商务、网络营销、中小企业应用为己任的第三方行业研究、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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