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因播放电视剧《红楼梦》(李少红导演),创维酷开电视机的生产厂家被告上法庭。原告称其侵犯了自己取得的该电视剧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
记者今日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此案是武汉市首例涉互联网电视机知识产权案。
据了解,此案原告是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一被告是广东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第二被告是四川省成都市酷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被告是湖北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雄楚华师东门店、第四被告是湖北武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法院查明,原告盛世骄阳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电视剧《红楼梦》(李少红导演)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3年6月,盛世骄阳公司调查发现,被告深圳创维公司生产的酷开电视机未经许可传播了电视剧《红楼梦》。该公司随后在武汉国美华师东门店购买了一台创维互联网电视机,按照使用说明书的介绍,将该电视机连接互联网,按电视机遥控器酷开电视键(酷开TV),根据电视机界面提示操作,点播了涉案电视连续剧《红楼梦》的相关剧集,这些剧集都能顺利播放。
盛世骄阳公司请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后,将电视机卖场和生产厂商、酷开平台运营商起诉到武汉市中院,要求电视机的生产厂家、酷开平台及酷开电视机卖场停止侵权,赔偿原告55800元经济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案件审理期间,武汉市中院依法追加第四被告武汉国美到庭参加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各被告均不愿承担影视片《红楼梦》信息网络传播权遭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一被告深圳创维公司认为,作为电视机的生产厂家,在残酷的竞争环境下与成都酷开公司合作,生产可以播放互联网影视内容的电视机,通过在电视机上加插一个连接模块,分享迅雷视频网站中的影视片源。
“电视机本身只提供影视片的播放服务,不提供播放片源。这本是一件技术创新,现在却被指控侵犯了原告影视片《红楼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设计当初并没有想到会是这样子的,钱没有赚到,还要赔钱给人家。”深圳创维公司辩称。
第二被告四川成都酷开公司答辩称,酷开网只是网络电视机与酷开网络平台相连接的一个网站,不提供影视片源。此案中的影视片源由广东省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
成都酷开公司辩称,自己与深圳酷开为关联公司,深圳酷开与深圳迅雷公司签订有影视片使用许可协议,深圳迅雷公司又与原告盛世骄阳签订了该片的使用许可合同,因而成都酷开使用该片源并没有不对的地方。
“酷开电视只是通过链接方式从深圳迅雷公司获取影视片片源,链接并不构成侵权。因而,我们在本案中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侵权。”成都酷开公司认为。
第三、第四被告则认为,国美电器只是电器营销的卖场,该案涉及的是《红楼梦》影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侵权问题,这与卖场销售电视机的行为完全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卖场也没有理由知晓或关注创维互联网电视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武汉市中院办案法官认为,此案是一起新类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该案涉案产品体现了新的技术特点,主要是网络终端组建、影视内容来源在技术上更加隐蔽、电视终端变成网络终端对技术的依赖程度更高、酷开电视机通过酷开网络平台连接迅雷服务器实现网络影视点播功能等。
“此案的争议焦点是,深圳创维公司生产的互联网电视机是不是一个互联网络终端?通过在电视机内置一个模块让电视机连接互联网播放影视剧《红楼梦》是一个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还是一个电视机播放广电节目内容的正常播放行为?各被告在该款创维电视机播放《红楼梦》的行为中分别处于何种地位、应承担何种法定义务等。”办案法官说。
目前,案件尚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