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第一,电子合同的效力。
我国对电子合同的效力的相关制度主要有《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规定。电子合同是随着网络商业化而产生的一个新概念。电子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所有通过计算机网络形成的合同,包括通过E-mail等传输手段订立的合同和通过EDI系统形成的合同等。狭义的电子合同专指通过EDI系统形成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成都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只要数据电文应该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的内容,即可读性这是第一基本要求。数据电文的内容应当是固定的,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内稳定存续,在需要的时候可以重复展示,供当事人随时查阅的都被认为是由《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我国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电子签名法》的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第四条“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根据以上相关规定,数据电文的概念包含两层意思:一,数据电文使用的是电子、光、磁手段或者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手段;二,数据电文的实质是各种形式的信息。
第二,电子合同的成立。
传统的电子合同(即“书面合同”)时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的,而且手术签字和盖章还是合同真实性的证明。但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就不能用手书签名了,那如何证明合同的内容的真实性以及确定合同成立时间呢?我国的《合同法》没有正面回答这一问题,而是规定,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另外,合同成立可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可以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对此进行了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来源: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