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通过网络进购“日本烧焊电光目药”、“坐骨腰痛丸”、“海狗丸”、“德国强力消石素”、“黄道益活络油”、“日本塔牌速效坐骨神经痛丸”等药品后,化名“魏罗鹏”向中山市小榄镇药店销售,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某某(化名“魏罗鹏”),男,1988年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从2012年7月开始,被告人蔡某某通过网络进购“日本烧焊电光目药”、“坐骨腰痛丸”、“海狗丸”、“德国强力消石素”、“黄道益活络油”、“日本塔牌速效坐骨神经痛丸”等药品后,化名“魏罗鹏”向中山市小榄镇某药店销售。2013年3月21日,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小榄镇某药店查获被告人蔡某某所销售的药品“日本烧焊电光目药”11盒、“坐骨腰痛丸”4瓶、“海狗丸”2盒、“德国强力消石素”1盒、“黄道益活络油”9盒。经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查获的药品均为假药。2013年7月24日,公安人员在小榄镇另一药店当场抓获被告人蔡某某,并缴获其随身携带的药品“黄道益活络油”24瓶、“日本塔牌速效坐骨神经痛丸”12瓶。经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查获的药品均为假药。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法惩处,因其认罪态度较好,且所销售药品未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主观恶性不大,故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半。(来源:《南方都市报》 文/郑平 李世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