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互联网金融的理想国:
谢平等学者们提出,理想状态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一种接近充分有效的市场,信息足够对称,以P2P为代表,不再需要金融中介机构。这样的互联网金融,与间接金融、直接金融并列,为第三种金融模式。我们在2014年5月26日的研报《浪潮之巅:商业银行从未缺席变革的盛宴──电子银行、网上银行到互联网银行》中提出,由于信息生产等工作依然需要银行完成,前述理想模式中“信息足够对称”这一条假设难以成立,因此该模式离大规模实践尚有距离。
金融的核心环节是信息生产:
互联网能否代替银行完成信息生产工作,实现信息足够对称,是互联网金融能否成为第三种金融模式的关键(否则它只是现有金融模式的查漏补缺,在一些银行不愿、不便生产信息的领域开展服务)。信息生产的原材料,是各种数据,且来源多元(单一来源的数据不够)。不同来源的数据需要整合一起,相互计算得到中间变量,这个中间变量可用于预判借款人的信用水平,从而实现征信(完成风险定价)。这是大数据征信的原理。
第三只眼:大数据征信需要独立第三方:
因此,一个从各处收集数据并完成大数据征信的机构,是互联网金融做大做强的前提。它不能是数据来源方,也不能是金融服务提供方(征信结果的使用方)。它是纯粹从事数据处理工作的第三方,其劳动成果是征信结果,这一成果“出售”给金融服务提供方,供其放款时参考。用户信息充分存于该征信系统,像一个透明的人。如果不存在这样的一个机构,互联网金融所需的“信息足够充分”这一前提假设,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
推演一:非独立第三方的征信系统运用范围有限:
如果不是独立第三方的机构,则难实现上述功能。现实中,数据提供方和金融服务方,很多时候是同一方(掌握了数据,开始提供金融服务,如阿里巴巴;或者本身是金融服务方,信贷记录积累为数据)。这些机构之间存竞争关系,没有意愿相互提供数据,所以只能提供给可信赖第三方。
推演二:如果这样的大数据征信存在,放款业务将同质化:
如果第三方征信覆盖了大部分人群,信息充分,这些人群则可凭自己信用随时向“互联网金融市场”中取得融资,放款业务同质化。第三方征信不覆盖的人群,或者情况复杂、金额巨大的融资需求,才需要找银行。
投资建议:银行业参与变革,不会被“消灭”:
变革后各方的参与:(1)银行:不会缺席这一变革,会依靠征信结果标准化放款,同时继续为个性化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不会被“消灭”。(2)征信机构:前景良好,但有集聚效应,可能一家独大。(3)数据机构:数据庞大的可据此自己提供金融服务(它成为自己金融服务的审核部门,称不上严格意义的互联网金融),数据偏弱的就直接出售给第三方机构。(来源:光大证券;文/王剑;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