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上海玄霆公司诉上海时迈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网络小说改编游戏作品的著作权开发许可合同履行认定
【案情】
原告玄霆公司系起点中文网的经营者。《凡人修仙传》在该网首发,系知名网络小说,原告享有该作品著作权及一切衍生权利。玄霆公司将该小说的游戏改编权售予被告时迈公司,由被告改编为网页游戏,约定时迈公司在网页游戏改编完成并开始公测(向外部用户提供服务)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支付许可费。时迈公司随后将游戏《凡人修仙传之魔道六宗》运营权授权第三人,约定商业化运营后支付授权费用。接着游戏上线运营,经历了“技术封测”、“压力测试”等多次测试,同时第三人向时迈公司支付了授权费用。游戏运营在一段时间之后停止,游戏服务器也随之关闭。但时迈公司一直未向玄霆公司支付许可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许可费30万元。但被告认为其并未完成游戏改编,游戏没有进入公测阶段和商业化运营阶段,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浦东法院认为被告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全部许可费人民币30万元。
【点评】
本案充分展示了互联网背景下小说、游戏产业融合发展以及传统著作权价值链重塑过程中新业态的经营风险。法院认为,虽然涉案游戏名称与授权协议约定不一致,但第三人运营游戏时在网站上的宣传均陈述该游戏改编自《凡人修仙传》,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游戏系其采用其他策划案开发,故可认定涉案游戏系根据授权协议改编自原告小说作品。在游戏已经停止运营,无法直观查明游戏开发进度的情况下,通过对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条款的剖析,结合第三人陈述和游戏网页公告的相关内容,认定游戏已开发完毕,被告已经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应当承担付款条件。本案揭示了网络小说改编游戏的新模式中著作权人对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应当注意的风险,为网络小说和网络游戏两大产业平台融合的法律问题提供了借鉴。(来源:知产力;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