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随着微信的走红,朋友圈里的“微商”日渐活跃,但并不是任何产品都可以在朋友圈内公然贩卖。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微信平台非法售卖香烟的刑事案件,案件中的两位90后女“微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吉林的杜某是个打工妹,其在闲暇时热衷于刷朋友圈。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杜某在朋友圈内看到一个微友在微店上卖烟,她觉得这是一个赚钱的好方法。心动不如行动,从2014年5月起,杜某便自寻渠道,在微信上找到一个广西的“香烟代理商”何某(另案处理),从何某处购入中华、利群等品牌卷烟。精明的杜某为了赚得更多,多方咨询其他代理商的香烟价格。货比三家后,杜某改变进货渠道,选择了同为90后,且相聊甚欢的河北人张某为供货商,而张某在价格上也给予了杜某最大的优惠。杜某同时通过微信平台对外销售,与网友谈妥品牌及价格后,通过快递公司发货给客户,客户再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其支付烟款。截至案发,杜某涉案金额达21.4909万元,张某涉案金额达13.8443万元。
宁国市法院审理认为,杜某、张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规定,在未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二人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杜某主动将涉案的12万元上缴。故依据二人量刑情节,宁国市法院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二年,处罚金10万元,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宁国市法院提醒广大“微商”朋友,烟草作为特殊商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而且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通过微信等互联网形式进行销售卷烟的行为是法律法规严厉禁止的,对涉案数额较大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安徽省宁国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