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11月3日,香港上市公司创信国际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将出售468,743,940股股份给钰诚国际。买卖协议订立后,钰诚国际占公司已发行股本约64.15%,代价为481,157,811.54港元。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买方(钰诚国际)将须作出一项无条件强制性现金全面要约,以收购买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并无实益拥有或同意将予收购之当时所有已发行股份(“上市公司要约”)。买方将就上市公司要约下已接纳每股上市公司要约股份以现金向上市公司要约股份持有人支付至少每股上市公司要约股份1.0265港元。
据悉,钰诚国际为P2P平台e租宝母公司。e租宝是以融资租赁债权交易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撮合服务平台,注册资本金1亿元人民币,总部位于北京。
以下为创信国际公告原文:
创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76)
提示性公告
本公告由创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规则3.7作出。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之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可能收购控股股东所拥有之合共468,743,940股待售股份。另亦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月八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於联交所的股份从二零一五年十月八日上午九时正起短暂停牌,有待刊发内幕消息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根据收购守则本公司控制权可能出现变动、建议集团重组及实物分派私人公司股份。除本公告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谨此知会公众可能交易之当前状况。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七日,控股股东与钰诚国际订立买卖协议,据此,钰诚国际已有条件同意收购及控股股东已有条件同意出售468,743,940股待售股份,占本公司於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本约64.15%,代价为481,157,811.54港元。
为使买卖协议下钰诚国际之权利及责任转让予买方(钰诚国际之全资附属公司),控股股东、钰诚国际及买方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订立转让及更替契据,据此(其中包括),(i)钰诚国际於买卖协议下之所有权利、所有权、责任及权益已分配、更替、转让及让与予买方及(ii)钰诚国际已获解除及免除买卖协议下所有责任及义务,自转让及更替契据日期起生效。
完成买卖协议须待达致若干条件後,方可作实,包括但不限於(i)股东(或倘适用)及独立股东批准实物分派及多宗关连交易(包括私人公司集团与余下集团订立之可能制造安排,该安排可能构成收购守则下之特别交易,并受限於收购守则规则25下之规定);(ii)建议集团重组已完成;(iii)达致实物分派之条件;(iv)(倘需要)须获得及完成上市规则或其他适用法律及规例下所有其他批准、同意及行动或任何第三方就买卖协议之其他要求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v)买卖协议之保证於买卖协议完成时在所有重大方面仍为真实及准确,且并无误导成份;及(vi)提供予WucoCorporation及由本公司、PacificFootgearCorporation及UniversalFootgearCorporation担保之4,000,000美元银行融资已撤销。
於买卖协议完成後,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1,买方将须作出一项无条件强制性现金全面要约,以收购买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并无实益拥有或同意将予收购之当时所有已发行股份(“上市公司要约”)。买方将就上市公司要约下已接纳每股上市公司要约股份以现金向上市公司要约股份持有人支付至少每股上市公司要约股份1.0265港元。
於买卖协议完成前,本公司建议进行集团重组及实物分派私人公司股份。於实物分派完成後,控股股东将向私人公司股东提出要约,以收购私人公司所有股份(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或同意将予收购者除外)(“私人公司要约”)。
上市公司要约及私人公司要约仅属可能进行之事项。由於上市公司要约及私人公司要约将仅於买卖协议及实物分派完成(受若干条件所规限)後才会分别提出,上市公司要约及私人公司要约各自未必一定会进行。因此,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正在根据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编制有关(其中包括)上述交易之联合公告。
董事会认为,此项工作需要额外时间。联合公告将於适当时刊发。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拥有730,650,000股已发行股份。除上述者外,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并无其他已发行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附注4)。股份将继续暂停於联交所买卖,以待刊发联合公告。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下文所载之涵义:
“转让及更替契据”指控股股东、钰诚国际及买方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订立之转让及更替契据“联合公告”指买方、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就(其中包括)上市公司要约联合刊发之公告“上市公司要约股份”指所有已发行股份(买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或同意将予收购者除外)“私人公司”指本公司之一间附属公司,目前建议於建议集团重组完成後主要从事制造鞋履产品,於实物分派完成後将由控股股东拥有约64.15%“私人公司集团”指於建议集团重组及实物分派私人公司股份完成後之私人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买方”指钰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在塞舌尔共和国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钰诚国际之全资附属公司“余下集团”指於建议集团重组及实物分派私人公司股份完成後之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买卖协议”指控股股东与钰诚国际就待售股份而於二零一五年十月七日签订之有条件买卖协议,倘文义许可,可指根据转让及更替契据转让及更替之买卖协议“钰诚国际”指钰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八日在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买方之控股公司“美元”指美元,美利坚合众国法定货币
承董事会命主席
吴振山
香港,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截至本公告日期之本公司全体董事名单:
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
吴振山(主席)赖振阳
吴振昌(副主席)柳中冈
吴振宗黄宏进
何锦发
本公告之电子版本将登载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及本公司网站。
本公司之董事共同及个别地,就本公告内所载资料之准确程度承担全部责任,并且该等董事已作出所有合理之查询,确认据彼等所知,本公告中表达之意见乃经过适当及审慎之考虑後才达致,并且确认本公告没有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足以令本公告内之任何声明具误导成分。(来源:网贷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