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中国有句俗话“众人拾柴火焰高”,如今互联网金融大热,股权众筹更是热点中的热点。2015年8月20日,北京海淀法院审理了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融资方北京诺米多公司因开店需要,通过北京飞度公司运营的“人人投”众筹平台进行融资,最终融资失败,双方对簿公堂,成为全国股权众筹第一案。2015年9月15日,海淀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法院认为本案投资人均为经过“人人投”众筹平台实名认证的会员,且人数未超过200人上限,案件所涉众筹融资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该交易未违反《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北京飞度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开展业务,目前并无法律法规上的障碍。故法院认定《委托融资服务协议》有效。2015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因该案涉及股权众筹平台交易是否合法合规等热点、焦点问题,所以备受社会、行业以及投资人的广泛关注。那么,什么是股权众筹,我国有关股权众筹有哪些法律规范,参与股权众筹交易应注意防控哪些法律风险呢?我们来看看法律专家怎么说。
主持江晓清
法律支持九河律师事务所
股权众筹:互联网小额集资
记者:什么是股权众筹?我国目前包括股权众筹在内的互联网交易发展的现状是怎样的?王梁律师:股权众筹,也叫互联网小额集资,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投资者通过出资购买公司股份,获得公司未来股权收益。
股权众筹是通过开放的互联网平台向众多小额投资者募集股权资金的新型融资方式,与P2P、第三方支付、互联网理财和互联网保险等共同构成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交易模式,相较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精髓在于小额,它融资门槛低,依托社交网络进行市场营销,低本高效,大众参与,为新型创业公司融资开辟了一条新路,具有高度依赖互联网技术,融资主体多为小微初创企业,投资者人数众多及投资风险较大等特征,是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最具创新、创业企业采用较多的一种融资方式。
股权众筹于2009年在国外兴起,2011年开始进入我国,2013年国内正式诞生第一例股权众筹案例,2014年国内出现第一个有担保的股权众筹项目,2014年1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快速机制,并首次提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现正逐步成为普惠大众、创造社会价值的金融方式,并逐步得到社会的认同。
据资料显示,截至2015年11月底,我国众筹平台已达249家,已筹资金88.27亿元,投资人数突破800万人。从众筹项目类型看,科技类众筹项目无论是在数量、金额还是在支持人次方面均遥遥领先其他类别,规模和人气一直保持高速增长,并且囊括了所有千万元级别以上的项目。细分类型方面,智能家居、智能交通、智能穿戴和健康医疗类项目筹款额相对最高,人气最旺;机器人项目从2015年6月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有望成为下一个科技类引爆点。
相关法律:保护各方利益规范多方行为
记者:那么,目前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可以对包括股权众筹在内的互联网交易进行规制?对股权众筹合法合规性的总体制度安排又是怎样的呢?
吕晶律师:从交易主体上看,股权众筹涉及融资人、投资人、众筹平台及资金托管人四方主体。其中,融资人又称发起人,多为小微初创企业或其发起人,是所融资金的使用人;投资人往往是数量庞大的互联网用户,他们利用在线支付等方式对初创企业或项目进行小额投资,是实际出资人;众筹平台是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投融撮合等服务,并负有一定监管职能的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属中介服务机构,在整个众筹融资活动中处于“枢纽”地位,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资金托管人一般是受托对所融资金进行监管的银行金融机构。
从法律关系上看,股权众筹主要有以下三种基础法律关系并存。一是融资人与投资人之间的投融资合同关系,双方签署《投(融)资合同》或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协议》,双方法律关系的实质是股权交易;二是融资人、投资人与众筹平台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一般分别签署《融(投)资服务协议》,居间服务的对象是股权众筹融资;三是众筹平台与资金托管人之间的监管服务合同关系,一般签署《资金监(托)管协议》。
从法律依据上看,目前调整股权众筹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以及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再有就是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这是官方第一次出台针对股权众筹的规范性文件。截至目前,专门调整股权众筹的法规、规章尚未出台,行业的监管体系还在完善中,许多细则尚不明确。
众筹融资交易本身具有较大风险,依我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众筹融资交易各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审慎履行合同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融资者知识产权,强化行业内部和各交易主体的规则意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共同促进众筹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对融资方来讲,应通过众筹平台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注重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准确,以便于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不得以众筹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
对投资人来讲,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具备对相应风险的辨识、判断和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
对众筹平台来讲,应恪守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用户信息;保证融资项目的真实、合法,发布真实、准确的融资信息,不得欺诈发行,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要坚持平台功能,不得变相搞资金池,不得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风险防范:发展与参与互联网金融第一要务
记者:当前,包括众筹交易在内的互联网金融交易还属于新兴事物,其快速发展变化超出想象,可知和不可知的风险都有存在。那么作为各方参与者应如何看待和规避风险呢?杨月明律师:目前,由于我国有关股权众筹行业监管立法滞后,市场机制不健全以及征信体系尚不完善等多种原因,众筹融资活动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积累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风险,导致股权众筹在我国外表看似风光,实则如履薄冰,险象横生,法律风险凸显:1.刑事法律风险:我国《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且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众筹融资人或众筹平台,发布虚假融资信息,向投资者承诺固定回报,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类罪名。因此,众筹融资不能触碰的四条法律红线,一是向不特定的公众发行股份;二是向超过200位特定的人发行股份;三是发布虚假信息;四是承诺给予固定回报。这是众筹融资人、众筹平台所面临的最大法律风险。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有着本质的区别。非法集资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用于的是货币经营(如发放贷款),而股权众筹募集的资金,是投向一个实体项目或公司,不是资本经营。判断一个融资项目是属于股权众筹还是非法集资的另一实质标准,是要看是否承诺给予固定回报。非法集资通常都以还本付息作诱饵,且承诺的利息往往高于银行利息。而股权众筹,则是通过网络平台会集众多有着共同或近似理念的投资者,一起投资创业,它给予的投资回报,不是固定的分红,而是股东权利,享受股东权利的同时,还要承担投资风险。
2.行政法律责任风险:股权众筹由证监会监管,但实际操作中,管理机关众多,各类监管措施较多,主要包括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将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以及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3.民事法律风险:众筹活动复合多种法律关系,众筹平台参与者众多。倘若运作不规范,众筹主体之间,特别是众筹平台与其他主体之间,因信息披露不完善或有歧义、项目信息变动或前后矛盾、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等原因,极易发生资金被骗、合同违约等民事法律纠纷。鉴于相关立法尚不完备,此类纠纷给审判工作造成一定的难度,裁判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本文前述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即是股权众筹民事法律风险的典型案例。
对于投资人来说,首先要知道,股权众筹购买的是融资人的股权。由于股权收益直接取决于融资人日后的经营状况,因此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而这种不确定性将带来极高的投资风险。有资料显示,目前创业风险很大,成功比例较低,很多投资都无法回收成本,大约80%至90%的股权投资很可能打水漂。
众筹投资人多为普通老百姓,往往不具有较强的投资判断力。通过网络中介平台获取项目信息,对融资人的真实信用状况、资产状况等无法考证,仅凭发起人的商业计划书和自己的直观感觉、社会经验来决定是否投资,投资行为欠缺理性,犹如雾里看花、隔山买牛。更有融资人与众筹平台相互串通,故意虚增企业估值,隐瞒企业弊端,欺骗投资人;也有的众筹平台中饱私囊,借助众筹项目进行关联交易,进行现金流体外循环,损害投资人利益。也有的领投人与融资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融资后携款逃匿或以投资失败等借口让跟投人“埋单”。
所以,投资人一定要充分认识到股权众筹的高风险性,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擦亮眼睛,辨别真伪,投资前必须要先搞明白,融资人到底是谁?项目是否真实存在?项目前景到底怎样?购买的股权是否有工商股权登记手续?是否签署了入股协议或股权代持协议?分红是否有保障?所有这些是否都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固定了下来?等等,这些都是进行投资最基本的前置条件。
我们认为,风险防范是互联网金融的第一要务,一定要防止借股权众筹之名,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或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之实,确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尽快完善行业监管立法,依法清晰界定股权众筹的内涵和边界,建立股权众筹平台的强行备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融资上限制度及黑名单制度,加快推进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以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来源:天津日报;编选:网经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