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去年以来,泛亚、E租宝、大大集团、中晋资产这些百亿级理财平台风险兑付事件接踵而至,刺穿了老百姓钱袋子,也刺痛了监管神经。
这些平台到最后的罪名通常都是“涉嫌非法集资”,背后的故事也是千篇一律:设置虚假投资标的、平台和其母公司联合虚增业绩、平台与担保方或融资方涉关联交易、用下一批投资人的钱来填补上一批投资人的本金、雪球越滚越大直至资金链断裂。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问题,都不再是纯粹一个监管部门介入就能整治得了的,它有的时候甚至横跨民间借贷、第三方财富管理、基金销售3个领域,需要银监会、证监会联合介入监管。
在此之前,已经出台了一些纲领性的文件(如去年7月份颁发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监管从细分领域实质性出手规范行业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简介
2016年4月14日,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为期一年。当日,国务院批复并印发与整治工作配套的相关文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据悉,文件由央行牵头、十余个部委参与起草。
在这份统领性文件之下,按照“谁家孩子谁抱走”的原则,共有七个分项整治子方案,涉及多个部委,其中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将分别发布网络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和互联网保险等领域的专项整治细则,个别部委负责两个分项整治方案。由于此次整治涉及打击非法集资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将密切配合参与其中。
这场专项整治行动是针对互联网金融在迅速发展过程中的各种乱象,经过广泛征集意见,酝酿近一年之久,在2015年9月前后形成了方案初稿,10月左右,方案进入部委之间征求意见和修改阶段,原计划今年春节前后发布,后因计划调整至今。由于涉及部委较多,各方对一些具体的工作有不同意见,原计划的发布时间一再延后。直到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相关部委还在讨论是否将互联网金融企业广告治理、首付贷等互联网金融相关的业务纳入这次专项整治的范畴。
这次专项整治的一大特点是,公安部门将深入参与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4月27日,国家多部委联合召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宣传座谈会。
二、整治实施及时间安排
此轮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核心内容,即在《实施方案》的要求下,由各省级政府组织辖内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活动进行界定,以进行分类处置。同时,各类业务“线上线下一起抓”,建立“负面清单”并严格管理准入。
为避免查处期间出现更大的风险,《实施方案》也强调对资金进行全面监控,包括这些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情况。
此次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将为期一年。
按照《实施方案》的部署,分摸底排查、清理整顿、评估及验收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现在起到7月底,各省级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清理整顿方案,同时各部门、各地区分别对各自牵头区域开展清查;
第二阶段,从8月到11月底,将实施清理整顿,同时工作小组和各地区分别组织自查;
第三阶段,从12月底到2017年3月份进行验收,形成报告并由央行会同有关部门完成总体报告,并形成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建议。
三、整治重点与目标
(一)整治重点对象
此次整治将涉及网络投资理财、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业态,以及互联网金融企业广告治理等相关业务。
具有“高收益率揽客”、“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夸大或不实营销”嫌疑的P2P平台将成为整顿行动的重点彻查对象。互联网保险也是本次专项整治的一大范畴。据悉,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方案由保监会发改部牵头和统筹,人身险监管部、财产险监管部、中介监管部和稽查部等部门参与,主要包括整治从事互联网保险和类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机构的资质和经营方式。此外,线上投资理财也被列为重点规范领域。
受整治影响,正在征求意见的P2P网络借贷暂行管理办法已暂时搁置,将吸收这次整治经验,修改完善后再发布。与此同时,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等其他领域的监管细则未能发布,业界预期这次专项整治活动,将使得这些监管政策的出台面临调整。
(二)整治短、长期目标
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对于整治成效制定了短期和长期目标。
短期目标要达到一个扭转、一个扼制并且紧守“两条底线”。具体指,要扭转部分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扼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同时,要严守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和系统性金融风险“两条底线”。
此外,互联网专项整治还设定了长远目标。从长远来看,要总结互联网与金融治理经验,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四、目前排查整治情况
此次专项整治的具体工作由国务院主管领导牵头统筹。参与的相关部委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住建部、商务部、央行、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
此次整治的领域覆盖了互联网金融的多种业态,重点包含第三方支付、线下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及此前引起市场震荡的首付贷、尾款贷等引导配资资金的房地产金融产品。除具体的分业形态外,以宣传造声势的互联网广告也成为此次整治的重点之一。
互联网金融广告整治、首付贷清理、暂停金融类企业注册等等密集的动作预示着这场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整治风暴目标明确、分工有序、力度空前、涉及面广。
(一)互联网金融广告整治
实施方案要求互联网金融广告应当依法合规、真实可信,不得包含以下九大类情况。分别是:
第一,违法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的。
第二,对未来效果、收益或做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
第三,夸大后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做出虚假或夸大表述的。
第四,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如上海虹亿金融此前称曾控股内蒙白云岩矿(镁矿)有限公司、并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众多银行签有长期的合作关系等虚假宣传内容。
第五,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第六,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比如,投哪网称与招商银行合作推出过联名卡,银谷财富称自己成立过一家“银谷银行”,后经证实,这些都是虚假的广告宣传。比如,媒体曝出的与快鹿集团合作过的黄晓明,为鑫琦资产代言的“皇阿玛”张铁林,为中晋资产代言的“九球天后”潘晓婷等。
第七,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数据和资料的。
第八,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的。比如“首付贷”,贷金所的“赎楼宝”。
第九,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命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的。
(二)其他细分行业目前整治信息
1、P2P
截至2016年4月底,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2431家,相比3月底下降30家,新上线平台数量为45家,故4月新增停业及问题平台75家。
P2P监管子方案也于近日出台,基于负面清单原则再次明确了P2P平台的业务红线,包括“不得设立资金池、自融自保、期限错配、期限拆分;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未经批准均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转让、股权转让、股市配资等业务”等。
资金方面将要求严格落实第三方存管要求。
2、股权众筹
对于股权众筹,要求不得虚假标的,不得明股实债变相集资,不得夸大实力和项目业绩等。对于线下私募发行的产品,不得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了法定人数限制。
资金方面将要求严格落实第三方存管要求。
3、第三方支付
5月3日消息,按照央行等部委4月14日印发的《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第三方支付将被纳入互联网金融整治的监管范围。
这次根据文件要求,汇付天下、易宝支付、随行付、富友、卡友、海科融通、盛付通、捷付瑞通等8家第三方支付工具,在全国范围内被叫停。再加上广东嘉联和中国银联旗下的银联商务两家被要求自查,这次涉事的第三方支付工具共有10家。
资金运用方面,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将禁止非银行支付机构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央行或者经央行认定合格的少数商业银行。
4、互联网+保险:
“五一”期间,保监会官微首度回应夸克联盟事件,虽然没有明确指出该联盟涉嫌非法集资,但却明确要求杜绝险企为夸克联盟等互联网企业背书。
5、其他跨界的互联网资管产品
对于跨界的互联网资管产品,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等。
五、整治职责分工
在职责分工上,持牌机构自然由发牌机构进行整治;不持牌但明显具备P2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等业务特征的,按照相关领域的专项整治子方案进行整治;不持牌也不明确具备互联网金融业务特征的机构,由省政府统一组织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对业务性质进行界定,以落实整治责任。
关键在于第二类的认定,即非持牌机构具备了金融性质。谁来识别这些机构是否明显具备P2P或者股权众筹等业务特征?据了解,可能是“双条线制”,由各省金融办(局)组织该省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监管部门进行认定。对于跨界的金融业务,则由该省的央行分支机构配合认定。对于跨省的金融业务,由监管部门协调各省进行认定,比如对于跨省的P2P,则由银监会协调省政府进行摸底排查。
因此,专项整治的职责分工,仍按照央行2015年7月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2014年8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风险处置”的原则。
注:以上信息来源于现阶段所有新闻等信息资料,文中表述通过对信息的筛选及整合及概括后形成本份材料。(来源:零壹财经 文/南湖互联网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