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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性质和责任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5日 16:17:47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从其经营行为获得商业利益,理应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承担社会义务。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撮合交易的信息网络技术平台服务,集成了商品和店铺展示、搜索、广告、支付、物流等功能,有必要通过单独立法的方式,明确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定位,规定其不同于销售商的权利义务,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

(刘春泉)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特点

  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实际运行看,其特点如下:

  第一,不直接介入买卖双方的交易,而是提供网络空间撮合交易,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网络交易具有跨地域性、高度便捷性,平台经营主体比较集中,但交易双方数量庞大,交易内容信息数据量也十分庞大,难以逐一审查辨别;

  第三,平台上发生的售后质量纠纷、投诉等,已通过企业自身的客服系统在实践中发展出一套纠纷调解处理机制,弥补了现有法律框架下争议解决机制的不足,但仍有一部分争议因金额小且当事人距离遥远而需要通过低成本、便捷的在线仲裁等方式予以解决,比如涉及欺诈要求按照退一赔三原则进行处罚的投诉,平台商由于不具有司法审判权或者行政权,不能直接予以处理。

  相对而言,在实体市场中,比较接近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特点的是传统的集贸市场、大型综合购物中心、展销会。深入研究比较接近电商平台特点的传统商业组织及相关案例,不难发现,这些商业组织多数没有被直接认定为销售商。

  单独立法明确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责任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撮合交易的信息网络技术平台服务,集成了商品和店铺展示、搜索、广告、支付、物流等功能。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单独立法的方式,明确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定位,规定其不同于销售商的权利义务,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具体理由如下: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从其经营行为获得商业利益,理应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承担社会义务。继续由政府和司法机构承担公权力应当承担的监管和争议处理等角色,企业也应当承担其开发了新商业机会和财富所带来的相应社会责任,即必须确认网络行为主体的网络自治功能。

  任何企业必须遵守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其他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制性义务

  这种遵守不仅体现为自己不主动实施违法和侵权行为,也体现为对自己经营的商业组织中的违法和侵权行为予以管控和打击。因而电商平台所主张的只审核信息主体真实性,不对交易行为承担任何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第三方电商平台的定性和责任分配需要进一步细化,应通过《电子商务法》对电商平台的法律性质和角色予以明晰化,第三方电商平台不承担销售者责任,但需要明确设定其合理谨慎注意义务的范围,并确立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特别是涉及到信用评价、搜索排名、个人信息安全等问题,需要予以充分考虑。

  在大数据应用与电商平台信息安全保障义务之间,需要通过《电子商务法》或《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予以界定。目前,第三方电商平台自我管理的依据主要是合同约定。由于平台本身是企业而不是公权力机构,其履行管理职责必须由法律赋予权利,以实现平台管理与行政监管、司法程序的密切衔接;同时,需要通过法律明确平台怠于管理的惩罚措施和民事责任。

  电商平台的合理谨慎注意义务

  电商平台经营者有义务登记与定期核验卖家的经营主体资格文件,从事相关特殊业务的特别行政许可文件。

  电商平台对卖家或者供货商、买家的个人信息、隐私、商业机密具有保护、保密义务。对于明显侵犯知识产权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采取措施予以预防、制止、消除、记录和依法报告的义务。

  《食品安全法》要求电商平台对入驻平台商家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平台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电商平台应有义务对网店的信息进行一定的监管,防止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或存在明显侵权行为。是否明显的判断标准可以借鉴著作权法律领域的“红旗原则”。红旗原则是指侵权行为像高高飘扬的红旗那样明显,这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能以避风港原则为由对侵权行为拒不采取措施,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红旗原则是与避风港原则相对的。

  电商平台对卖家和货物的监管责任限于网店展示信息,网络广告、促销,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民事权益保护,投诉响应,各种网规的制定和修改,对于无法通过在线信息发现或者控制的隐蔽性瑕疵导致的纠纷,不宜设定电商平台的责任。

  售后质量纠纷、销售欺诈等责任由销售商承担,销售商与生产厂商的责任分担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在无法找到销售商或者销售商无能力承担责任时,才考虑平台的补充或者连带责任,但具体如何界定,需要立法者平衡各方利益后确定。

  电商平台消极对待消费者权益的责任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电商平台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承担有限民事责任,一般过失无对外赔偿的民事责任。毫无疑问,我国电商平台企业与全球主要经济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不符;现有法律规则不能引导电商平台采取措施改善管理和提高服务水准;现行规则具有宽容新生事物电商平台的政策导向考虑,具有合理性,但客观上也纵容了违法行为。

  虽然电商平台不直接承担销售商的责任,但电商平台的民事责任无论从法理上还是目前的实践看,都需要单独确立,并且予以适当加大。笔者认为,加重民事赔偿责任是电子商务发展制度建设所必须的,通过加重民事赔偿责任倒逼企业合规发展,对于营造电子商务法治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平台对入驻商家的监管责任

  电商平台的监管责任包括:合理制定、修改用户协议,知识产权保护、投诉处理、纠纷调解等各项商业规则,即通常所说的网规;维持电商平台正常经营秩序,包括执行法律禁止的各项强制性义务;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民事合法权益保护机制;信息安全保障义务;消费纠纷处理;配合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

  笔者赞同倡导网络自治,在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主要电商平台企业通过契约自由方式确立商业规则,解决了绝大部分问题,充分说明了网络自治的生命力。这一点需要立法者予以考虑和认可。

  需要提出的是,如果我们通过立法明确电商平台对平台内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权力,那么,电商平台的监管与行政监管是什么关系?界限在哪里?平台对企业进行监管的法理依据是什么?平台监管发生分歧时的争议解决途径是什么?对于电商平台的监管行为,是否应该设置适当的救济途径?

  笔者认为,市场竞争是调整企业行为的根本,如果企业自行处理招致过多不满,市场会孕育出更科学的争端解决方式。如果监管行为侵犯经营者财产性权益,仍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文/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刘春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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