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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互联网视角下“搭便车”不正当竞争经典裁判规则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1日 11:28:35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最近互联网业界的诉讼战争此起彼伏,商场上硝烟弥漫得非常,而其中关于“搭便车”不正当竞争更是引人侧目。不管是传统互联网业态O2O领域,还是2016年商业风口下的直播领域,均出现了“搭便车”案例,足以说明这种畸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生命力”之强,就宛如毒品般令同业竞品经营者欲罢不能,以期望坐享其成。

  “搭便车”从来都不是一个法律专用名词,但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公司,以及司法机关喜欢用这类白话用词,来表达对类似行为的不屑,本文中选取的案例中,少数除转化用词外,基本都现出现了“搭便车”的用词。个人认为,“搭便车”顾名思义,就是不劳而获,坐享其成,是“师夷长技以制夷”政治策略在商业领域的经典烂用,至于为何它令人唾弃,其实已没有花费力气再行论证的必要。

  从粗略分类来看,其搭便车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抢对方内容,如用爬虫抓取网站内容为已用;二、夺对方用户、流量,如用技术软件从对方网站攫取流量,滥用占用对手关键词引流;三、傍名牌,这类主要发生在非互联网领域,即“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的包装装璜、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这类行为本文不赘述。

  本文中选取的因“搭便车”而引发的不正竞争竞争案,时间跨度近10年,从2006年至2016年,涉案主体知名度皆非常之高,包括腾讯、百度以及淘宝网等BAT巨头,可见不同的商业模式下,“搭便车”行为都是顽疾而冥顽不化。从这些经典的“搭便车”裁判规则中,我们看到了很多眼前一亮的通过司法判决确立的,互联网界的裁判原则,如因360插标案而确立的“最小特权原则”和“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等。当然,除了诗和远方的美好,我们也应当从眼前学习裁判者的思路,给互联网商业模式下的经营者敲下警钟,要利用规则维护自己的商业权益,不要贪小便宜扰乱互联网商业秩序。

  1全国首例电竞游戏赛事直播侵权案(2016年5月案例)

  擅自对他人网络直播再直播的行为损害他人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

  上诉人(注: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对赛事的组织运营进行任何投入,也未取得视频转播权的许可,却免费坐享被上诉人(注:上海耀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投入巨资、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精力组织运营的涉案赛事所产生的商业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其实际上是一种“搭便车”行为,夺取了原本属于被上诉人的观众数量,导致被上诉人网站流量严重分流,影响了被上诉人的广告收益能力,损害被上诉人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弱化被上诉人网络直播平台的增值力。因此,上诉人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被上诉人合法权益,亦破坏了行业内业已形成的公认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

  2爱帮网抓取大众点评网用户点评案(2011年1月案例)

  网站对其付出成本获取的用户评论互动信息享有商业利益,他人不得不劳而获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

  爱帮网和大众点评网都为用户提供分类信息查询服务,其网站展示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其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并进而影响其商业信誉和商业利益。大众点评网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是汉涛公司搜集、整理和运用商业方法吸引用户注册而来。汉涛公司为此付出了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等经营成本,由此产生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对于大众点评网的商户简介和用户点评,爱帮科技公司未付出劳动、未支出成本、未做出贡献,却直接利用技术手段在爱帮网上展示,并以此获取商业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论中典型的“不劳而获”和“搭便车”的行为。爱帮科技公司的这一经营模式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3“百姓网”爬取“赶集网”用户邮箱案(2012年6月案例)

  我们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同时,也要避免因不适当干预而阻碍竞争自由,邮箱等在内的信息不能成为专有的知识产权权利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

  原告“赶集网”(注:北京鑫秀伟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注:上海客齐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到“赶集网”页面抓取用户邮箱,有针对性地对这些邮箱发邮件,被告不需要广告投入就可以对这些邮箱发邮件,分享了原告凭借投入而获得的用户,存在“搭便车”行为。法院认为:在原告网站上其用户的QQ号已经公开,任何人在进入原告网站浏览相关交易信息时均可看到QQ号码。同时鉴于QQ邮箱的特性,只需在QQ号后添加上@qq.com后即为用户的邮箱,故一旦原告用户采用QQ号的形式作为联系方式,就已经向公众公开了其QQ邮箱,任何看到该QQ号的网络用户均有可能向该邮箱发送邮件。同时批量采集邮箱和群发邮件的软件均可在互联网上下载所得,一般网民只要稍加练习即可使用,无需专业技术,故就被告推广员采集原告用户邮箱并发送推广邮件的行为本身并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范畴的违法行为。

  4百度诉“很棒”在搜索中插入广告案(2007年4月案例)

  影响他人网站商业运作模式的技术,其中立性不是能耐,而是破坏。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从很棒公司的行为性质看,很棒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了百度网讯公司网站的知名度及市场份额,进行商业性运作,并从中获利。同时,很棒公司未经百度网讯公司许可在百度搜索结果页面上强行添加广告窗口,遮挡了百度搜索结果网页的部分广告位置,使百度网讯公司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服务,破坏了百度网讯公司的商业运作模式,损害了百度网讯公司的经济利益,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百度网讯公司的商誉。很棒公司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市场行为准则,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民事责任。

  5百度诉360插标劫持流量案(2013年4月案例,最高院2014年11月再审裁定)

  插标和引导行为系利用原告搜索引擎服务对其浏览器产品进行了推广,属于明显的搭便车行为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

  被告(注: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360安全卫士在原告(注: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网站搜索结果页面上有选择的插入了红底白色感叹号图标作为警告标识,以警示用户该搜索结果对应的网站存在风险……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用户点击进入搜索结果中被安全软件认定为存在风险的网站时,安全软件进行提醒、拦截等行为是正当的,符合安全软件的功能和价值,亦符合用户安装安全软件的目的。但是,在未经其他经营者许可的情况下,仅以单方的认定,即通过修改其他经营者向用户提供的网络代码的方式,在他人经营的搜索引擎服务的页面上任意进行标注,对他人向用户提供的服务内容进行了改变,该行为应当被法律予以禁止。被告的360安全卫士作为安全软件,其经营模式应当以向用户发出警示或保护为限。但在本案中,被告不仅进行了插标,还逐步引导用户点击安装360安全浏览器,其插标和引导行为系通过利用原告搜索引擎服务对其浏览器产品进行了推广,属于明显的搭便车行为。

  6腾讯PICA软件非法嵌入QQ软件案(2007年1月案例)

  非法嵌入他人软件系统的行为直接削弱和减少了对方的市场份额,影响了竞争能力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

  本案被告(注:北京掌中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研制开发的PICA软件中,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通信协议,建立并开通了与原告的移动QQ系统服务器的信道,将原告的移动QQ系统嵌入到被告的PICA产品和服务中,在市场上向用户提供服务。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研制开发的PICA软件中,嵌入了原告QQ系统的通信协议,建立并开通了与原告移动QQ系统的通信功能,使得非注册移动用户即可便捷地进入原告的系统,无偿地享受原告提供的有偿服务。被告非法嵌入原告系统的行为,直接削弱和减少了原告原有的市场份额,影响了原告在即时通信领域的竞争能力,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具有明显主观过错,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7大众点评诉百度抓取其网站用户点评案(2016年5月案例)

  Robots协议只涉及搜索引擎抓取网站信息的行为是否符合公认的行业准则的问题,不能解决搜索引擎抓取网站信息后的使用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

  对涉及信息使用的市场竞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的判断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涉案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能否给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信息获取的难易程度和成本付出;对信息的获取及利用是否违法、违背商业道德或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竞争对手使用信息的方式和范围。针对本案百度公司使用大众点评网点评信息的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本院分析如下(注:节选):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是汉涛公司的核心竞争资源之一,能给汉涛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在靠自身用户无法获取足够点评信息的情况下,百度公司通过技术手段,从大众点评网等网站获取点评信息,用于充实自己的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

  百度公司此种使用方式,实质替代大众点评网向用户提供信息,对汉涛公司造成损害。百度公司并未对于大众点评网中的点评信息作出贡献,却在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中大量使用了这些点评信息,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不劳而获”的特点。正是基于上述综合考虑,本院认为,百度公司大量、全文使用涉案点评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正当性。

  8淘宝诉“帮5买”劫持流量案(2015年10月案例)

  面临即时危险的网站经营者,对流量劫持方可申请诉前禁令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

  淘宝诉称:2015年7月至8月期间,被申请人以“帮5淘”插件嵌入“淘宝网”的方式,独立访问“淘宝网”多达5306万余次,用户在“淘宝网”页面上误点“帮5买”所嵌入的链接达7859万余次,劫取了原本属于申请人的巨额商业利益,造成“淘宝网”多达上亿元人民币的可预期收入损失。(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初步证明“帮5淘”插件的发行者为被申请人载信公司,被申请人载和公司以“帮5淘”插件嵌入“淘宝网”购物页面的方式,使得“淘宝网”购物页面出现“现金立减”等标志,从而导致原本欲在“淘宝网”进行交易的用户被引导至“帮5买”网站,并进而与被告载和公司达成交易。……载和公司的上述行为使其无需付出相应的宣传推广费用即可借助申请人的平台获得用户和交易机会,涉嫌不正当地利用“淘宝网”的知名度和用户基础。因此,两被申请人的行为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其次,“淘宝网”的交易量巨大,且近年来具有购物狂欢节之称的“双十一”即将到来,若不及时制止上述被控侵权行为,可能对申请人的竞争优势、市场份额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作者为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麻策律师(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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