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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王健林告微信公号侵权终审获赔7万元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9日 14:52:11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9月19日消息,名为“王建林”的微信公众号因配发多篇包含暴露图片,且题目、内容格调较低,明示、暗示有涉两性关系的文章,被王健林诉至法院索赔千万。该案近日在北京市三中院进行了终审判决,法院认定该公众号侵权,王健林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

  王健林的一个亿小目标已经实现了7万了

  王健林一审诉称,去年9月2日,浩港电子网络有限公司在微信冒用王健林名义、盗用王健林肖像注册公众号“王建林”。该公众号以每天4至10篇的频率发表文章,部分文章标题使用淫秽、烂俗的词句吸引读者眼球。更令人气愤的是,该公众号还冒用王健林名义向读者推销一些成功学课程和资料,甚至推介读者加入疑似网络传销的组织。故王健林要求浩港公司关闭涉案公众号,删除全部文章,在媒体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49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万元以及维权支出的合理支出1万元。

  浩港电子网络有限公司称,“王建林”三字和王健林的名字不完全相符,因此对于姓名权不构成侵权,同时公司也未给王健林造成经济损失,仅同意当庭道歉。

  一审法院认为,“王建林”与王健林虽不完全相符,但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以王健林本人姓名搜索,得到的多个网站查询信息均显示有王健林“别名”或“曾用名”为“王建林”,结合被告在公众号头像使用的照片明显系王健林本人照片,法院认定浩港公司已属侵犯王健林姓名权、肖像权的行为。

  王健林

  浩港公司在王健林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公众号发布多篇题目、内容格调较低,明示、暗示有涉两性关系的文章,并配以暴露图片,足以造成王健林社会评价降低,故法院认定浩港公司构成对王健林名誉权的侵害,该行为足以致使王健林受到精神损害。一审法院结合全案,判决浩港公司公开致歉,并赔偿王健林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公证费1万元。

  浩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北京市三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最终市三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据了解,王健林此前还起诉了另一微信公号“顶尖企业家”侵权,索赔1000余万元。该案于今年3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定“顶尖企业家”微信公号所发文章侵权,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造成一定的降低,该侵权行为足以致使原告受到精神损害,赔偿王健林精神损害抚慰金、公证费7.5万元。(来源:Tech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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