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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电商退货需返还消费者所用优惠券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8日 13:47:22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网购退货时“退款不退券”已成了不少电商平台不成文的“霸王条款”。国家工商总局昨日发布通知,就《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显示,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如果当初采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货款,也应以相应形式返还消费者。

  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4年开始实施的新消法针对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设立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但规定较为概括,在实施过程中容易导致消费纠纷。”此次,工商总局以强制性的规章形式出台《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对不宜退货的商品范围、商品完好的标准、无理由退货的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意见稿提出,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四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此外,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等,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意见稿明确,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环节,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按照意见稿,消费者如果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了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可以进行退货。”不过,该负责人介绍,对于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等商品,如果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则视为商品不完好;电子电器类商品不得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服装、箱包、玩具、家居类等商品不得出现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等现象。

  据介绍,如果网络商品销售者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也将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该办法将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社会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或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于今年10月11日前提出反馈意见。(来源:《北京日报》;文/陈雪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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