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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草案研讨会在京举行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3日 10:26:50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全文(以下简称电商法草案)近期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7年1月8日,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会主办的“第一次网络与信息法治圆桌会议暨《电子商务法》草案研讨会”在京举行,多位京城法学大家云集,就电商法的焦点问题各抒己见。

  与会专家认为,网络经济对实体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在制订法律的过程中制度设计的平衡就非常重要。立法要考虑新型业态的发展,从而体现法律的时代性和电商的特殊性。同时必须对电商平台要做好规则设计,从消费者利益出发,在什么是第三方平台、自然人是否需要工商登记、知识产权规定等焦点问题上持开放探讨、实证研究的态度。

  自然人工商登记焦点背后:管理和权利保障不可偏废

  一审过程中成为焦点的“自然人开店是否需要工商登记”的问题,是当天研讨会现场专家交锋的焦点之一。

  根据电商法草案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都要依法进行工商登记;不过,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据了解,目前在电子商务经营者中,自然人、小规模经营者的比例超过80%。这些人虽然都在第三方平台根据要求登记了真实身份,但没有在工商登记。而根据2014年3月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60号令),自然人须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对此,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律发展研究基地研究员刘凯湘表示,立法的目的是基于实践和现实的需要。以淘宝网为代表的个人网店大体分为四种经营状况:持续经营的、兼职经营的、偶然经营的、长期不经营的。其中偶然经营和兼职经营占主体、约70%,持续经营的约3%~5%。让所有自然人去工商登记,不仅浪费大量行政资源,也容易挫伤网商的积极性。此外,类似京东等较大电商平台都有很好的服务条例和认证手册,对于自然人网店的规制应该交给平台。

  不过,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认为,第三方平台是这部法律真正需要规制的。他认为,任何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都应该有商事登记,这也是为了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同时,一些企业以个人名义注册,平台审核无法确保其企业真实身份,对于监管来说带来很大困难和信息不充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也对自然人登记写入草案持肯定态度。他强调,电商法不仅是民商法,还应该是一部监管法,要搭建监管的体系、机制和手段。谁来监管、怎么监管,如何通过监管解决特别是平台带来的一系列新问题,都要研究。目前的草案在平台监管上不能弱化,反而应该强化,必须对平台上发生的诈骗、不正当不公平竞争做好监管。

  如何在保护营商自由和保障交易安全之间取得平衡?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国际法所联合党委书记、研究员陈甦看来,目前电子商务的风险主要包括质量风险、价格欺诈、信用虚增和个体信息泄露等,但这些问题并不能通过工商登记得到一次性解决。目前的草案文本对管理表述多,但对营业自由和权利的保障着墨少。“登记其实有多种方式。如果能更多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很多新的规制方法会创新起来。”

  2017年1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要用新经济、新业态、新动能的蓬勃力量,推动传统产业、尤其是实体经济更好适应经济转型。2016年12月24日印发的《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则提出,2020年的三大发展目标是电子商务交易额40万亿元、网络零售总额10万亿元、相关从业者5000万人。

  “坚持促进电商发展”是草案的关键词

  除了对具体的法条,法学家们对电子商务法的既有定位仍有不同角度的探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电子商务法起草领导小组组长吕祖善去年底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电子商务法的核心是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持续发展;应按照政府最小干预原则,推动实现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共治有机结合;既体现规范,又给电商创新发展留有空间。

  本次研讨会上,这一问题再次成为讨论的热点。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立法的定位是核心问题。在他看来,以1995年亚马逊等传统零售为代表的电商发展,是互联网发展的第一个阶段,1999年诞生的阿里巴巴、尤其是近年来诞生的Uber、滴滴、小猪短租等共享经济新业态,则是互联网发展的第二个阶段。目前的法律草案还是集中在第一阶段的电商模式,对共享经济电商模式没有给予足够的考虑。法律必须要体现时代性。

  “在未来法律构建中,是交易法还是管理法,是以规范、促进为目的,还是为交易确定规则?如果是后者的话,就要考虑到电子商务的特殊性,使这个法律更有生命力。”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说。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旭东则以草案具体法条为例提出,目前的草案行文行政色彩、经济法的色彩较重,商事法的色彩不够。“电子商务法规制的是市场,市场由各方面主体组成,国家既是监管者,也是参与者。”

  2016年12月27日发布的电商法草案征求意见提出,在立法过程中注重把握“坚持促进发展”,具体是指:立法始终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可持续发展摆在首位。一是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权益,明确义务和责任。二是鼓励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模式,同时通过创新监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三是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在规范中持续发展。

  对此,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总编辑张新宝在研讨会最后总结发言强调,“促进”是草案的关键词之一。大家集中讨论的“平台”是立法研究的核心,必须研究清楚。法律要回应当前的社会关切,不仅能够指导和管理已经发生的电商实践,还应该适用分享经济背景下的电商业态,只有法律的生命力才会长青。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电子商务法同《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既有法律体系如何协调,对于日新月异的互联网和各种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电子商务法能否与时俱进,也是未来审议的焦点。(来源:新华网 文/卢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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