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摘要:近日,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在接受《上海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押金问题,首先要明确共享单车押金退还流程和工作日时间限制,设立专用账户用于押金退还。其次,共享单车平台、公共单车平台与个人征信系统接入,鼓励对于信用系数高的市民免收押金。最关键的是,要规范押金使用,保障资金安全,“在监管下允许共享单车平台拿押金用于商业投资,但需要限制比例。”
以下是报道原文全文:《二手车电商平台春秋战国时代》
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将正式实施。《上海金融报》记者梳理了五大关键词,看看该部“历经五年、四次审议”的《电商法》将对商家、消费者等市场各方产生怎样的影响。
关键词:电商纳税
长期以来,电商领域的偷税漏税现象严重。对此,《电商法》就税收作了框架规定,明确税收范围包括跨界税收、经营者普通交易税收;缴纳主体包括电商平台内经营者,这意味着通过电商渠道进行交易的各种方式都需要纳税。
“将税收问题纳入《电商法》范畴,既是对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再次强调,也是制定《电商法》的应有之义。近年来,电商发展快速,偷税漏税情况较为突出,《电商法》明确税收制度,是行业发展的进步。”北京亿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对《上海金融报》记者表示,“不过,从税收的角度看,仍有部分问题待解,如税负公平性、税收意识等。”
关键词:押金退还
根据《电商法》,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网上订酒店、骑共享单车等,往往需要消费者先交纳押金,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押金退还问题逐渐凸显。”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蒙慧欣对《上海金融报》记者表示,以共享单车为代表的共享经济模式,在制度和监管跟不上的情况下,被一些不良企业变相作为融资圈钱的渠道,衍生出巨大的金融风险,容易造成众多消费者经济损失。
“此前,广东省消委会对小鸣单车拖欠消费者押金问题提起了全国第一宗共享单车公益诉讼。该案的胜诉,意义不仅在于对数十万直接相关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在于通过司法判决,明确界定押金的权属关系,鼓励免押金的服务方式,制止共享单车企业对消费者押金的任意支配使用,遏止任何利用互联网业态进行圈钱融资的企图,从而保护共享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蒙慧欣表示。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对《上海金融报》记者表示,对于押金问题,首先要明确共享单车押金退还流程和工作日时间限制,设立专用账户用于押金退还。其次,共享单车平台、公共单车平台与个人征信系统接入,鼓励对于信用系数高的市民免收押金。最关键的是,要规范押金使用,保障资金安全,“在监管下允许共享单车平台拿押金用于商业投资,但需要限制比例。”
关键词:信誉评价
针对电商“虚假评论”等现象,《电商法》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亲,给个五星好评吧,返2元红包哦!部分电商卖家在评论上做文章,一方面利用‘小恩小惠’诱导消费者给好评,另一方面购买‘水军’刷好评,这样的举动将被禁止。”上海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何轶智对《上海金融报》记者表示,这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不过,何轶智也指出,《电商法》对“虚假评论”行为的认定较为笼统,而对于如何认定“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行为,也没有进一步的细化描述,这可能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标准不统一,从而产生“同行为不同判”的情况。
关键词:电子支付
近年来,电子支付的渗透率大幅提高,但却一直缺乏明确法律“定位”。“《电商法》对电子支付作出了规制,内容涵盖‘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等。”董毅智表示。
针对精准营销以及消费者平等对待权,《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提供搜索结果时,必须提供另外一个选项,该选项所展示的结果是不针对个人特征的自然搜索结果,即任何人进行搜索都能得到相同的结果。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基于自己过往收集的数据,精准地对每一个用户进行画像,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消费能力对其进行相关的信息推送,进而产生了购买同样的商品,老顾客的价格比新客更贵等现象。”蒙慧欣分析称,“大数据杀熟的背后,是网络平台销售的‘千人千面’技术。但在信息日益透明的当下,商誉越来越重要,随着消费者日趋理性,最优对策应该是利用大数据给熟客更好的个性化服务,如价格优惠等,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同时,消费者可以‘货比三家’,最大程度地利用自己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来源:上海金融报 文/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