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2015年9月,熊某在58同城网站上看到某二手车商家同某公司发布的一则二手车广告,很是心动。该广告称,“每台车都经过101项专项检测,杜绝事故车、泡水车、过火车、拼装车;提供二手车置换、低至两成分期付款、免费评估、现金代购、汽车年检、代办过户等服务。”
于 是,熊某很快到现场查看了该车辆,在核对行驶证后,与同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随后在9月底办结了付款和过户事宜。然而,购车一 年后,熊某委托了律师到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原、被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退还其购车款13.5万元,并要求被告因欺诈赔偿 40.5万元。
受理该案后法院查明,在双方付款期间,原告熊某通过电话向保险公司了 解到该二手车曾经发生过4次交通事故,但熊某依旧按保险公司增加保费的要求,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此外,原告熊某在购车后第二天就前往重庆市公证处,对 同某公司的涉案二手车发布在58同城上的广告内容进行了公证,并形成了公证书。
法院 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同某公司并不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因为原告在知道有关撤销事由后,并未及时向被告提出异议,而是继续支付保费。同时,原告熊某在公证书 作出后,也未及时向被告同某公司主张权利,而是继续使用近一年时间,在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即将届满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行为实在不足以令人确信其因 被告的行为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最终,一审巴南法院和二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均未支持原告熊某的诉请。
法规集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老胡点评:
对于一般家庭来说,买车是一项大额支出。动辄十几万元、几十万元的新车一旦发现存在瑕疵,消费者必然十分闹心、甚至愤懑。然而,目前此类问题并不罕见。无论是新车市场还是二手车市场,都存在着个别销售商隐瞒瑕疵、以次充好现象。
此类案件的发生,大多源于销售商缺乏法治观念和诚信意识。他们往往自作聪明地企图蒙混过关,但结果总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当他们触到法律的底线,赔偿消费者损失是他们躲不过的责任。
对 于汽车市场中存在的欺诈、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等问题,在大力开展诚信教育的同时,应当从两方面入手加以治理。一方面完善立法、强化监管,对大型汽车销售市场 可派驻专职监督人员,定期开展检查、整治。另一方面,提高技术检测手段,增强技术检测能力,对于存在瑕疵、隐患的汽车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打消个别销售商 企图鱼目混珠的念头。
此外,消费者在买车时也应当倍加小心,多向专业人员请教咨询,以免上当受骗。同时,消费者一旦发现问题就要及时提出交涉,而不应为了获得三倍高额赔偿而默不作声,就像本期的一个案例一样,消费者明知汽车存在问题而依然购买并使用了一年,其赔偿请求就未能获得法院支持。(来源:法制日报 文/战海峰 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