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周先生称,其在签收到付邮件时,额外支付了货款20元,因认为物流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故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收取的货款20元,赔偿500元并赔偿道歉。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周先生诉称,他与商家的寄件人达成一致,
邮寄文件一份,运费到付。寄件人通过物流公司将文件寄出,周先生签收时支付了41元。但之后周先生在收件信息部分发现其内容为“运费:到付现结;货
款:20元”,经与寄件人核实,其并未委托物流公司代收货款。在其与物流公司沟通过程中,客服要求自己联系一个电话号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称该号码是商
家工作人员。但其与寄件人核实,该号码并非商家持有,而是物流公司揽收站点工作人员联系方式。
原告周先生认为,物流公司无法说明代收货款的合法性,在提供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来源:海淀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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