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6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公告称,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政策将先在北京等10城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对此,“一带一路”TOP影响力社会智库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电商快评】深度解读意义、影响及建议。(详见专题:www.100ec.cn/zt/hgb2b/)
以下为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德恒深圳办公室合伙人、律师吕友臣观点:
观点:政策仍有诸多问题待解 还需出台配套解释及落地细则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德恒深圳办公室合伙人、律师吕友臣表示,目前,跟跨境电商直接相关的监管方式代码,包括1210、9610 、1239、1039 、9710、9810,不排除将来还会有新的。
问题的关键是,公告本身没有明确两个新增的B2B出口监管方式9710、9810的政策核心是什么?原有零售出口监管政策要点那些会继续适用?特别是备受企业关注的“免征不退”、“定额征收”但出口免、抵、退政策能否同样得到落实?相信后续会有进一步的发文或解释。要不然两个新的监管代码,就成了摆设或纯粹的统计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