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8月14日,特斯拉被曝拒绝向拼多多“限时秒杀”频道团购车主交付Model 3,引发轩然大波。特斯拉的一位交付专员对其表示,这一活动不符合特斯拉的交付政策,因此依据合同约定取消订单。
8月14日晚间,拼多多方面也对此事进行了回应,其“秒拼”事业群小二乐福表示,车辆系消费者本人与特斯拉签署订购协议,不存在订单转卖,将支持消费者维权,并积极落实交付工作。
据网经社(WWW.100EC.CN)了解,7月21日,连锁汽车销售平台宜买车在拼多多上推出了特斯拉Model 3的万人团购活动,团购价25.18万元,对比特斯拉官网上的售价,便宜了近4万元。
消费者先是参加团购特斯拉抢购成功,将25.055万元车款先行支付给宜买车;随后个人在特斯拉官方渠道订购,签署订购协议,并支付定金 1000元。该消息人士证实,按照和消费者的约定,剩余款项27.055万元由宜买车向特斯拉支付,其中包括拼多多与商家补贴用户的2万元。但支付过程 中,用户主动表示是“拼多多支付”,引发了特斯拉拒绝交付车辆的风波。
那么,在拼多多团购活动,消费者购车是否为正常行为?特斯拉是否有权解除订单?消费者能否维权成功?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拼多多、特斯拉、平台商家宜买车各自扮演怎样的角色?对此,长期关注电商行业发展的国内知名电商智库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电商快评》给予解读。
事件:如何看待特斯拉拒付行为?是否有权解除订单?
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高级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张延来律师表示,从目前媒体披露出的情况来看,即便特斯拉的“禁止转卖”条款合法有效, 用户向特斯拉提交订单和订金后,由第三方代为支付后续购车款(并给予补贴)的操作也很难说构成对“转卖条款”的违反,因为这种操作模式本身看不出转卖的情形,也没有加价炒作的恶意,最终车辆仍然是直接交付到了买家手中,并不违反特斯拉出台“转卖条款”的初衷。
张延来表示,这件事情的本质,实际上特斯拉采取的行动并非针对消费者,而是针对向消费者进行补贴的第三方,因为特斯拉坚持直营销售模式的目 的是跟用户直接进行互动,但第三方的介入使得其一对一销售的渠道受到了影响,用户的关注度和流量因此被分流了,毕竟特斯拉目前是热门产品,具有很强大的流 量号召力,第三方机构愿意对用户进行补贴也正是看中了特斯拉的IP效应。
从这个角度讲,特斯拉拒绝交付车辆是在试图维护自己的销售渠道以及自己的用户流量不被分流,正如马斯克在媒体上曾经提到的特斯拉本质上是一款移动互联网产品,于是跟用户的直接面对面互动就成了产品优化迭代和衍生服务的重要前提。
“在这个特斯拉拒付事件中,其实存在多层次的法律关系,不能简单地以单一的汽车消费购买合同关系来判断。”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表示。
方超强表示,从单一的汽车购买合同和双方的消费关系来看,消费者下单在形式上是遵循特斯拉的标准购买流程的,双方达成的车辆购买合同应该认定为合法有效,特斯拉也遵循合同约定向消费者交付车辆。法律并不禁止第三方代付合同款项,且一般而言,第三方代付款项并不会导致合同向对方的损失,因此特斯拉仅以“拼多多支付”为由拒绝交付车辆,理由并不充分,可认定为违约。
但本次事件的特殊性在于,消费者与特斯拉达成的购买合同,可以称之为“曲线购买”行为,系“宜买家”与“拼多多”在未与特斯拉取得共识的情况下,擅自举办的“特斯拉团购”活动的一环。因此,必须要先准确评价,“宜买家”与“拼多多”在未与特斯拉取得共识的情况下,擅自举办“特斯拉团购”活动的行为性质,才能准确评价消费者在后的购买行为。
方超强表示,如果“宜买家”与“拼多多”擅自举办“特斯拉团购”活动的行为,涉嫌侵权及损害特斯拉的合法利益,则消费者就此与特斯拉签订的购买合同,有认定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可能,特斯拉也就有了拒绝交付车辆的合理依据依据。
此外,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则表示,消费者在特斯拉官网下单购买车辆,拼多多及宜买车在整起事件中仅在支付环节,为消费者提供补贴,作为代付方替消费者完成了支付。这种代付方式是为了保障平台补贴消费者购买行为的真实性,本质上而言消费者与拼多多及宜买车达成了‘垫付协议’。拼多多及宜买车的代付行为并不违法。
赵占领律师进一步表示,特斯拉认为依据订购条款这属于以转卖为目的的订单、可以单方解除协议,但从交易过程来看,用户自己直接在特斯拉官网 下单,拼多多平台内商家宜买车在用户付款时采取代付方式,难以被认定为转卖。不过也不得不说,拼多多及宜买车在推出团购特斯拉活动前,依据法律在活动方 式、交易流程等方面做了精心设计,巧妙利用了补贴、代付、团购。
而关于特斯拉禁止转卖条款, 约定本身并不违规,也是合法有效的。但消费者自己在特斯拉官网下单购买,在最后付款环节由拼多多或平台商家代付,这并不能认定为违反其订购条款的转卖行为。值得注意的是,特斯拉的订购条款也并未禁止消费者购车时找第三方代付。因此赵占领认为,只要消费者下单并完成支付,特斯拉就理应履行约定,取消订单、拒绝交付车辆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构成合同违约。
分析:交易过程中拼多多、特斯拉、宜买车各方之间法律关系如何?
对此,浙江律协互联网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主任汪政律师认为,用“神仙打架,百姓遭殃”一句话为大家答疑解惑。这一事件应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合同编之法律规定予以解决。同时,此事件涉及 消费者、电商平台拼多多、平台内经营者宜买车和特斯拉厂家等四方主体多重法律关系,确实普通消费者无法辨析真伪和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故曰“神仙打架, 百姓遭殃”。
第一、关于特斯拉汽车是否因此活动对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问题。汪政律师认为消费者通过拼多多及平台内经营者宜买车购买特斯拉汽车的行为,应根据《电子商务法》进行规范和解决。我们注意到的是特斯拉并非 拼多多电商平台内经营者,其在此次活动中并未参与。因此,特斯拉汽车对拼多多和宜买车此次活动产生的任何违约及侵权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更不因此活动需要 向消费者承担交付特斯拉汽车或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关于消费者向特斯拉在线支付1000元定金问题。因为该定金系消费者通过特斯拉线上官方直营平台签署定金合同并支付,故消费者和特斯拉构成定金合同法律关系,消费者应承担支付剩余车款的义 务,消费者付款后特斯拉承担交付汽车的合同义务,如各方违约则相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双倍定金赔偿或定金罚没等。此定金合同和拼多多团购活动二者在法律上 不具有关联性,是二个独立的行为应分别处理。
第三、关于拼多多和宜买车补贴二万元购车款及消费者向宜买车支付25万多元购车款,特斯拉拒绝接受该购车款是否合理合法问题。我们注意到特斯拉在活动当天就发表声明与拼多多及宜买车此次活动无任何合作关系,即特斯拉汽车已经声明并明确表示拒绝该第三方补贴购车的行 为。根据现行司法解释及已经颁布并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合同编第三人代为履行及第三人债务加入法律制度,拼多多和宜买车应基于合法利益方可 代消费者付款,且电商平台单方代为履行或作为第三人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应征得特斯拉汽车的同意。基于特斯拉在活动当天已经明确发表声明予以拒绝,故基于该 活动的代为履行或第三人债务加入依法不能成立。但基于消费者向特斯拉直营平台支付定金达成购车合同后,如拼多多、宜买车和消费者共同向特斯拉发出代为履行 或加入债务的通知,则特斯拉不得拒绝应依法接受货款并履行交付义务,如前所述,这是二个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如特斯拉在收到代为履行付款的通知后仍拒绝接受订单导致无法达成交易,则特斯拉因违反定金合同应向消费者双倍返还定金;而拼多多及宜买车则因违反《电子商务法》涉嫌虚假宣传,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广东省律师协会信息网络和高新技术委员会副主任、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詹朝霞律师认为事 件中各方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至关重要,仅根据目前已有信息可了解到:如果该车辆系消费者本人与特斯拉签了订购协议,那么消费者与特斯拉之间形成了买卖合 同关系,根据一般买卖合同关系的责权利,买方支付货款、卖方交付货物是该类合同关系的基本逻辑和原则;有鉴于特斯拉属于直营模式,消费者只能通过官方订购 特斯拉,因此只要消费者遵守相关直营的销售规则并履行了订购协议所约定的支付责任,那么消费者就有权获得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货物,卖方则必须交付货物,否 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果特斯拉认为“代付尾款”属违约行为,应有明确合同约定,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禁止转卖”,只要“买车”是消费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直接下单了,只要买方与最终的上牌主体一致,则无法认定为转卖,特斯拉无法据此拒绝交车。
争议:“特斯拉团购”活动是否构成对特斯拉的侵权?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表示,而难点或者争议也正在于此,“宜买家”与“拼多多”擅自举办“特斯拉团购”活动是否可以认定构成对特斯拉的侵权?
从事实的情况看,“宜买车”和“拼多多”一推出“特斯拉团购”活动,特斯拉就发布声明,明确未与前述两方进行过任何合作,也未委托前述两方 进行销售。特斯拉之所以快速声明进行澄清,在方超强看来,一方面系该团购活动,明显违背特斯拉现行的直售模式,容易造成消费者对特斯来销售方式的误解和混 淆,于特斯拉直售的特有模式不利;另一方面,“宜买车”和“拼多多”都以“价格低廉”为特色,这与特斯拉的定位高端的品牌形象明显不符,有损特斯拉的品牌 形象;再者,参加团购活动,也容易让外界对于特斯拉公司的汽车销售水平产生销量不行的误解和质疑。
方超强进一步表示,以上种种所关注的利益,都是基于电商发展而逐步演化而来的新型、特殊利益,该等利益及其损益,也是特斯拉公司这类品牌公 司严重关切的;只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涉网和电商企业的此类利益保护需求能否及时被关注到并予以保护,还有待后续观察。此次,特斯拉拒交付拼多多团购车辆 事件,或许可以是一个典型案例或者是一个转折点。
除此之外,赵占领也表示,如果第三方机构在补贴的过程当中进行销售性质的宣传,让用户以为是他们在销售特斯拉的话,倒是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诉讼的风险,当然这样的行为是互联网领域的新型经营手法,未必会被司法所否定。
另一方面,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表示,该事件具有较大争议。团购行为是否构成转卖?实际上我觉 得在我们国家的法律里是第一次出现,大家对这一事件的理解也是有各自的表述,因此,产生了巨大的争议。那么,从常理上大家会认为拼多多是补贴行为,但是按 照特斯拉的购买条款角度就会认为构成转卖,但双方实际上是在不同的这个角度去阐述同一个问题。所以,这个事情本身指导意义是比较强的,尤其是未来可能出现 同类型事件,那么,这个事情未来走向,双方可能需要通过司法的程序去解决。
同时,董毅智进一步解释,从法律的层面来说,现有的证据不是很充分,没有看到整个事件全貌,包括特斯拉条款、拼多多活动的相关的详细条款,所以,现在还不好判断,值得我们一起去跟进。
维权:拼多多代付有错吗?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
那么,特斯拉到底有没有权利拒绝向消费者交车呢?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 会会长邱宝昌表示,合同成立后,特斯拉单方解除订单是违约行为,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支付价款的合同,约定不成立。邱宝昌 说:“不管是他(消费者)委托拼多多付款,还是委托其他方付款,如果原来签订的电子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允许有其他人代付款,特斯拉单方认为合同不成立,或 者是单方对外声称没有委托任何平台去卖车,来拒付消费者购车,是违约行为。因为是消费者和特斯拉之间签订的合同,而不是跟拼多多,不是跟其他平台,那么你 就应该去履行你的约定。虽然是电子合同,但电子合同跟书面合同是有同等效力的。”
邱宝昌表示,拼多多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不是特斯拉汽车买卖关系,双方是委托支付价款行为,拼多多受消费者委托代为支付汽车价款。接下来,消 费者可以和特斯拉协商解决,也可向消费者保护组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邱宝昌说:“建议特斯拉,应该要公平竞争,要充分保障消费 者权益。特斯拉这种销售模式是厂家直销,是不是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如果是平台经营者或者电子商务经营者,采 取排除限制竞争的话,由我们的反垄断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来规制。当然这里面它是不是违反了相关规定,这个应该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所以我们也希望电子商务的 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权益,要公平竞争,要排除垄断。”
邱宝昌还特别指出,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才能赢得市场。“希望我们的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去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不能因为市场销量可能很好,独家销售,就通过格式条款去限定消费者的利益,得消费者得天下。”
除此之外,有媒体还质疑了特斯拉在中国和美国市场关于订单取消的定金规则上,存在明显不同。在美国,如果特斯拉认为客户有恶意而取消订单,则需要将定金返回给消费者。而在中国市场,只要消费者有任何希望维权、要求退款的行为,特斯拉就可以以"怀疑有其他非善意目的"等理由拒绝向车主交付新车,且不退定金。
特斯拉在中国和美国关于订单取消的定金规定有着明显不同。
网友认为,这说明特斯拉至少在规则上并没有重视与消费者的权益,“凭什么区别对待?中国人买车被你们取消订单,就不退钱了?”
不论如何,目前解决好消费者购车问题才是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