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9月3日,“爱库存”发声明称:“有商家反馈:唯品会明令要求商家不得与爱库存继续合作,强令商家下架在爱库存上的所有商品与活动,并对商家商品进行日常巡检,一经发现在爱库存上继续 有售,唯品会即对商家进行通告惩戒,甚至直接下线商家在唯品会上的所有在售商品,该行为让广大商家蒙受了严重损失。”对此,唯品会回应称:“消息不属实”。
这是在继天猫、京东、拼多多、美团外卖、饿了么等“头部平台”被爆出“二选一”争议后,首次在“腰部平台”二三线电商之间传出“二选一”争议。引发媒体关注,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 究中心发布简评。
【观点1:三部法律成惩治“二选一”法律利器】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分析师蒙慧欣指出,2019年1月施行的《电子商务法》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该条款的规定使之成为遏制电商平台“二选一”措施的法律利器,这也意味着,只 要电商平台有强令商家“二选一”等相关行为,就构成违法。但是,电商平台“二选一”类似于限制性合同条款,违反公平正当竞争,这一现象在线下也是长期存在的,要想根除就目前而言,还存在一定困难。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表示,目前对于电商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主要依据三部法律进行评判:首先是《电子商务法》,该法第三十五条禁 止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其次是《反不正当 竞争法》,主要依据第二条一般条款来判断这种行为是否违背诚信原则,是否有悖商业道德;再者就是《反垄断法》所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2019年11月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20家 电商平台企业召开规范网络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座谈会,网监司、反垄断局、价监竞争局相关负责人参加,并明确表态认为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的规定。
【观点2:“二选一”取证难 呈更隐蔽化趋势】
但事实上,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电商平台实施的“二选一”行为也从最初的在协议中约定“独家交易”转为通过“技术暴力”转向更加隐蔽的流量封锁、搜索降权,将平台公开普遍的流量福利 向其他品牌倾斜。对于商户来说,技术手段的隐蔽性、取证困难等客观条件,也使得受损害的平台商家难以通过正常的法律手段寻求司法和社会援助。
赵占领认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根据反垄断法进行判断,具体包括三个步骤:其一,需要界定相关市场,包括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其二,判断经营者在该相关市场是否具 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具有1/2以上市场份额,一般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是否从事了法律规定的滥用行为,比如就电商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而言,主要看该行 为是否属于没有正当理由而进行的限定交易行为。但这个认定的门槛很高,唯品会不一定会被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所以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子商务法进行判断,赵占领还进一步指出 ,如果唯品会确实实施了“二选一”行为,不仅商家,无论其他电商平台,还是商家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者,也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