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在天猫、京东、苏宁易购、抖音等各大电商平台年度紧锣密鼓开展“双11”消费大战之际。11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详见全文:http://www.100ec.cn/detail--6575932.html),其中,规定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电商简评。
观点1:新规更契合现今互联网发展的业态及模式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丁梦丹律师表示,暂行规定契合现今互联网发展的业态及模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
1、促销行为的定义更加宽泛化。规定为了规范经营者的促销行为,将价格、免费试用等新型互联网模式亦纳入促销行为中加以认定。比如免费试用,先试后买,双11满减、满赠的优惠价格战,都是一种促销行为。
2、不得出现“刷单”等虚假促销行为。本规定第五条与《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相契合,将原征求意见稿中“虚构原价、虚假打折”替换为“虚假交易或评价”,重点打击“刷单”、“刷量”、“刷信誉”等违法行为。
3、新增商业贿赂及法律责任,构成商业贿赂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4、对于未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违法责任更加严苛。无论是否存在违法所得,未公示不利的限制性条件,将直接面临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上述条款的变化来看,无疑是对于经营者促销行为规范的完善。但是,对于经营者的法律界定较为模糊,比如天猫平台双11抽奖活动开奖后,一名幸运锦鲤抽中了一套房子,而这种平台组织的针对消费者用户的抽奖活动,是否纳入本规定规制范围?各大平台组织的各种有奖活动,是为了促进平台的销售,获取竞争优势,吸引用户。是否纳入本规定“经营者”的范围,如何界定此种有奖活动,以及其适用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值得深入思考。
观点2:电商从业者必须注意三个重点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严哲瑀律师表示,暂行规定细化了许多促销场景中的规范,电商从业者必须注意三个重点:第一,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第二,经营者应当建立档案,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妥善保存两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第三,促销范围包括有奖销售、价格、免费试用等方式。
观点3:新规暂时对本次双十一影响不大
严哲瑀律师认为,暂行规定因为是12月1日正式生效,暂时对于本次的双十一影响不大,但是电商经营者在之后双十二的活动中,不能持续沿用双十一的促销规则,一定要和新规进行比对整改,不然陷在原有的思维里,很可能会成为最先受到新规处罚的从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