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11月24日至11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组织不公开质证。
2017年11月28日,京东向北京高院针对天猫、阿里巴巴提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诉讼,主张阿里滥用了在中国大陆B2C网上零售平台市场的支配地位,其实施的“二选一”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项下的限定交易行为。该案于2017年12月8日在北京高院立案。
2017年12月26日,阿里方面就本案向北京高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系反垄断侵权之诉,应以阿里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确定地域管辖,要求将本案移 送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7日,北京高院作出管辖权异议一审裁定,驳回阿里的管辖权异议申请。阿里不服,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最 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北京高院对这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享有管辖权,驳回阿里上诉。
近年来,国家持续快速推动反垄断工作,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再到电子商务法,国家出台了众多重磅法律、法规,对于各行业尤其是互联网电商 领域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规范与治理。尤其是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矛头更是直指 时下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愈演愈烈的垄断行为,明确列举“二选一”或者具有相同效果的行为以及独家交易极大可能构成限定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