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据企查查显示,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京0108民初42336号 )于3月30日公开。原告为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为运城格瑞五金商贸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运城格瑞五金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查明,法院认为涉案网站使用了“快手网红助手-六六六快手网”作为网站名称,且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使用了“快手网红助手”字样,前述名称和字样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该使用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在案证据显示,涉案网站是一个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用户通过付费可购买该网站中提供的服务。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中包括“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两者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服务。涉案网站的名称为“快手网红助手-六六六快手网”,其显著性部分为“快手”二字,与涉案商标的文字内容相同,两者构成近似商标。结合快手公司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故本院认定涉案网站的前述使用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网站所提供的服务为快手公司所提供,或与快手公司具有一定关联,故上述行为侵害了快手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