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8月1日,新修订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是上海时隔8年再次对《条例》进行修订,既回应了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对直播带货、盲盒等新消费领域中出现的新问题,从立法角度给予明确规范、提升新兴消费业态合规性;也总结固化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多年来的有益探索和成功经验,积极回应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
《条例》明确,直播平台经营者未履行义务责任,未提供有关记录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数据等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经营者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向消费者销售特定范围内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未以显著方式公示抽取规则、商品或者服务分布、提供数量、抽取概率等关键信息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修订明确了经营者的公示义务,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媒介,以竞价排名等互联网广告形式推销商品、服务的,应当依法显著标明“广告”。
据网经社数字零售台(DR.100EC.CN)获悉,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二级巡视员、市消保委秘书长陶爱莲表示,新修订的《条例》涵盖了消费者权利、经营者义务、国家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解决方式、消费环境建设等多方面的内容,是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力的法律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