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11月15日,四川、辽宁、浙江等地税务部门依法查处并公布了余洋、田小龙两名带货主播及娱乐主播金茜茜网络主播偷逃税案件。其中,网络主播余洋从事网络直播带货(抖音),未依法申报纳税,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805万元,被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431万元。网络主播田小龙从事网络直播带货,未依法申报纳税,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735万元,被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8万元。
此外,网络主播金茜茜从事直播表演取得收入,通过将网络直播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125万元。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47万元。
网络主播偷逃税事件频频被曝,其作为公众人物,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此,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电商快评供记者朋友参考。(详见网经社专题:https://www.100ec.cn/zt/sdzbls/)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正晔网红财税联合创始人王瑞表示:
1.内容电商的红利下,大部分主播短期内取得巨大的收益和社会影响力,没有意识及重视税务合规和经营合规的一系列问题。比如余洋这样男装自播型的主播,其实不仅要考验其直播能力或者日常短视频内容制作的能力,对其代销的厂家的性价比也是有极大的要求,所以为了提高性价比、维持销量和利润,会选择不让厂家开票,通过“不加税点”偷税来降低成本,其实这也是直播电商行业低价竞争、内卷带来的后果之一。当然最重要的一点也是平台没有起好监管的义务,平台一味的“宽容”确实很难让从业者在“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发展”。
2.主播偷逃税的行为既侵害国家税收利益,扰乱正常税收秩序,也侵犯了合规经营、依法纳税主体的合法权益,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大部分主播不是不愿意交税,而是不愿意自己交但是对手不交,这样自己没有竞争力持续经营,核心还是公平二字。以我们接触的直播电商企业来看,我认为这样偶尔的“警钟”其实效果不大,大部分还是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以及在低价竞争环境下考虑生存和合规哪个更重要的问题上坚定的选择生存。
3.我们一直有一个观点,如果直播平台真正起到监管义务,那么绝大多数的主播和直播电商企业其实就没有多少偷逃税的空间了,据我们了解,现在监管部门最大的难度就在于直播平台的数据不愿意真正的给到监管部门就行互通监管,就以余洋这个主播举例,监管部门查的时候主要是依靠抖音平台推广费反向测算,因为抖音平台是会扣主播带货佣金的10%作为服务费,另外是根据不同商品类目扣商家的2%-15%作为服务费,如果抖音、快手、小红书、淘宝直播等直播平台提供对应的扣点数据给到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完全可以反向测算出主播和商家的真实带货数据。但是为什么直播平台不愿意给呢?这个引人深思。
4.偷税可耻,必须重拳出击。只是直播领域,偷税案件频发,折射背后的现实则是政策不明确和征管手段落伍。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在严厉打击之外,监管部门似乎还应该有更多的顶层设计才是,而不是以一句‘保护新业态新经济’来学鸵鸟将脑袋埋在沙子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