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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最低价”时代将终结?国家“反内卷”反垄断再度出手
网经社发布时间:2025年12月19日 15:16:59

(网经社讯)导读:12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举行发布会,介绍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相关情况。曾经风靡电商行业的“全网最低价”策略,从引流利器变成了可能触犯反垄断法的风险行为。(详见#网经社 专题:https://www.100ec.cn/zt/qwzdjld/

出品|网经社

作者|可乐

审稿|云马

一、违反反垄断法!

12月1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态,平台要求商家提供“全网最低价”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垄断协议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副司长刘健介绍,近期发布的《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8个新型垄断风险,为平台企业提供务实管用的合规指导。其中提到,平台要求商家“全网最低价”,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垄断协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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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认为,“全网最低价”的行为主要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两类禁止性规定。一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若平台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通过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要求商家“二选一”、设定最低售价,就属于滥用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二是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平台与商家之间,或是平台组织商家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的协议,同样构成违法。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分析,第一,对商家而言,“全网最低价”的限制会压缩其利润空间,商家为满足要求可能降低产品质量或服务水平,商家,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生存压力剧增。

第二,对市场而言,平台对商家“全网最低价”如成为常态,会逐渐形成 “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一方面,商家的利润压缩会阻碍行业创新和发展,另一方面,“全网最低价”的要求将会限制商家在其他平台进行价格竞争,使其他平台难以通过价格优惠吸引商家或消费者,形成市场封锁效应。

第三,对消费者而言,消费者短期看似能享受低价,但长期来看,商家因利润不足减少研发投入、降低品控,最终会导致商品和服务质量下滑,且市场竞争活力丧失后,可能出现价格反弹,损害消费者长远利益。

二、电商平台如何担责?

刘健表示,平台经济具有独特的商业逻辑和行为模式,涉及多方主体利益,如何科学划定行为边界较为复杂。监管部门要引导平台企业加强风险识别、风险管理和合规保障,有效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董毅智分析,“全网最低价”对市场竞争而言,会挤压其他平台的生存空间,阻碍新竞争者进入市场,最终损害整个市场的创新活力与健康发展;对商家来说,这会大幅压缩利润空间,削弱其在不同渠道自主定价的经营权,导致商家过度依赖单一平台;对消费者的影响则呈现两面性,短期或许能享受低价优惠,但长期来看,市场竞争减弱、商家创新动力不足,会直接导致商品选择变少、服务质量下降,最终损害消费者的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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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管主办的《中国经济年鉴》(电子商务篇)审稿人、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表示,“自动跟价”、“全网比价”、“全网低价”等“内卷式”竞争层出不穷,这“三座大山”压在商家们身上,他们的利润空间一次次被挤压,不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如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抖音电商、快手电商、小红书电商、唯品会、视频号、哔哩哔哩、美团、淘宝闪购、什么值得买等平台均有可能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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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电商平台在禁止“全网最低价”行为承担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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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电商平台如果通过削减流量、屏蔽店铺、提高收费等方式,来迫使商家接受低价要求,同样构成违规,因此要求平台的运营规则和算法逻辑必须合规。

其次,平台不能对商家间或平台诱导的恶性低价竞争持消极态度。并且有义务建立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在发现违规行为时及时采取警告、下架商品、终止合作等必要措施,并保存记录向监管部门报告。

最后,平台需对自身算法进行筛查,防止出现“算法共谋”等新型垄断风险,从技术源头建立合规控制。

监管政策的明确引导与市场自身的发展规律正在形成合力,推动行业变革。事实上,在监管政策明确之前,一些电商平台已经开始调整策略。

淘天集团在6月底召开的一场商家闭门会上,明确下半年的一个核心变化,即弱化绝对低价战略,重新回归GMV(成交额)的流量分配逻辑

进入7月,抖音也开始弱化低价策略,不再把推出不满一年的“价格力”指标放在首位,下半年将重点追求GMV增长。京东也在今年的“双十一”将口号从“真便宜”调整为“又便宜又好”

李旻也认为,电商平台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平台现有规则、商家协议进行全面审核、排查,删除强制或变相强制商家承诺“全网最低价” 的条款,清理相关激励或惩罚机制,并定期核查商家宣传内容,及时下架“全网最低价” 等误导性宣传信息。此外,电商平台应在显著位置明确提示公平竞争规则,明确告知商家禁止 “全网最低价” 相关要求及违规后果,同时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方便商家和消费者反馈问题。最后,当执法部门调查取证时,积极提供平台交易数据、商家协议等材料,不得隐瞒或阻碍调查。同时,平台应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送合规整改情况,留存相关整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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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起“破‘卷’立新 重塑生态” 平台经济“反内卷”调查行动(详见网经社专题:https://www.100ec.cn/zt/dfnjdc/  ),通过多维度举措推动平台经济从无序的“流量内卷”转向以效率和服务为核心的良性竞争新阶段。

曹磊表示,网经社发起的平台经济“反内卷”调查行动,其价值不仅在于监测与曝光,更在于其尝试构建多方对话平台、推动认知变革。将“效率”与“服务”确立为新竞争维度,正是破局的关键——这要求平台超越粗放的流量与价格厮杀,转向供应链优化、技术赋能、体验升级等内生价值的锻造。监管约谈与法律威慑是必要的“破”,而建立以“创造真实社会价值”为核心的新评价体系,才是可持续的“立”。

三、电商反垄断路漫漫

这次针对“全网最低价”的监管行动,不仅仅是对单一商业行为的规制,更是对整个平台经济竞争逻辑的重塑。《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将监管关口前移,通过对平台的合规指导,引导平台调整定价机制和算法推荐机制,把自主定价权还给商家。这倒逼平台摆脱对价格战、过度营销的依赖,回到依靠服务、提升品质的良性竞争轨道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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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

董毅智指出,依据《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电商平台的合规义务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首先是建立全面的反垄断合规体系,要搭建并有效运行合规管理制度,开展员工合规培训、内部风险自查,还要审查修订历史合作条款;

其次是禁止实施排他性“二选一”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不能通过流量限制等惩罚措施或激励手段,迫使商家进行独家合作;

最后是规范定价要求与算法应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商家定价低于其他平台,同时要提升算法透明度,构建算法垄断识别与防控体系,确保定价、搜索排名等算法公平、透明、可解释。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

李旻进而指出:第一,对于监管部门而言,一方面应加快《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正式出台,《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第13条、第14条分别对 “全网最低价”“二选一” 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列出几类典型表现形式,如此能更好为自身规范经营和市场公平竞争保驾护航,让执法更具操作性;另一方面加大执法力度,对典型垄断案件进行处罚,并加强与司法、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动,实现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行动协同。此外还需强化事前监管,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源头防范垄断行为。

第二,对于电商平台而言,除自觉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其行为外外,还应建立内部反垄断合规体系,对员工开展反垄断法律培训,同时摒弃依靠价格战的竞争模式,转向通过提升技术服务、优化售后保障等合规方式吸引商家和消费者。

第三,对于商家及行业协会而言,商家应主动抵制平台 “全网最低价” 的不合理要求,遇到强制条款时留存证据,通过投诉举报、诉讼等方式维权;行业协会需加强自律引导,制定行业公平竞争公约,向商家普及反垄断知识,同时可收集行业内垄断行为线索并反馈给监管部门,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第四,对于社会及消费者而言,消费者应清楚地意识到 “全网最低价” 属于不正当的价格宣传和垄断行为,将损害消费者的长远利益,对于此类行为应积极进行监督举报;媒体可通过案例解读等方式宣传反垄断法律知识,曝光典型垄断案件,引导市场主体树立合规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反垄断氛围。

未来,随着技术的发展,还有可能延伸出新的垄断方式,平台和商家都需要把公平原则放在第一位,把竞争的重心引到品质和服务提升上去。当低价不再是唯一竞争手段,商家终于可以将更多资源投入到产品创新和服务提升中,消费者也将获得更多样化和高质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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