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2013年春节期间,由网经社主办的“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www.100ec.cn/zt/315/)接到网友对糯米网的投诉。
(注:网经社配图)
沈先生反映:“2012年12月8日,我在糯米网购买的2张98元的好乐迪团购,后因出差未及时消费。
我打电话给糯米网,说是不支持过期退款和过期消费。商家在团购中注明了可以随时退款,旁边有注明不支持过期退款,自相矛盾。而且在团购中也没有用任何形式说明不支持过期消费:
1、我过期未消费未给商家带来任何损失;
2、过期前我未收到任何形式的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基于上述观点,我要求糯米网给予全额退款。”
对此,网经社网购与维权专家姚建芳认为,消费者在投诉与维权过程中遭遇的拖延散漫的服务态度,以及他们在维权时付出的心力都影响其对商家的印象。商家不能仅仅满足于解决消费者的投诉,更该从根源上提升服务质量,杜绝此类投诉的发生。
据《2012年(上)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监测统计,24券、高朋网、拉手网、团宝网、窝窝团、一起呀、F团、赶集团、爱丽团购网、糯米网在内的“十大网络团购热点被投诉企业”。(文/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