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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预警】种子不宜网购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20日 17:20:57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目前,我市春耕各项工作正在有序进行。而随着网络购物的快速兴起,许多网民热衷于上网采购商品,而一些网店也在通过网络渠道销售农作物种子。2012年,我省万年县就曾发生一起农民因网购稻种引起严重减产事件的。那么,农民网购种子是否可行,网上销售农作物种子是否合法?近日记者采访了我市种子管理部门的相关专家,得到的答案是否定的,农作物种子并不适宜网上采购。

  相关专家提醒广大农民朋友,种子使用有地域性。比如海南、广东、广西省的一些感光水稻品种在我省种植就不能正常成熟。主要农作物品种进入市场前都要经过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并经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才能种植推广。《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在我省辖区内销售推广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必须经国家或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其中国家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适宜种植区必须涵盖江西省;相邻省份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必须经江西省农业厅同意引种后方可在我省销售推广。一般当地市面上销售的种子都是由种子生产企业按其品种适宜种植区域投放市场的,而且受当地种子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品种种植区域安全性是有保障的。一些网民看到的某些网站上宣传的高产品种并不一定适宜在我省种植。

  专家指出,种子是有生命的商品,储存运输都有特殊的条件要求。首先种子质量对储存运输有条件要求,一般种子应保存在低温干燥的环境中,运输过程中不能强压,不能受潮,不能受高温,不能散包等;其次种子调运对有害生物检疫有严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江西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跨县异地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调运、销售植物和植物产品,不得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当地未发生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以上法规明确说明种子调运只要跨县,就必须有检疫证明。如果某个农民因网购种子未对其进行检疫就擅自种植,并因此带进有害生物,其行为就涉嫌违法。

  此外,网上销售的种子合法性受到高度质疑,种子事故维权难度大。网上销种者是否证照齐全,品种销售的区域是否超出规定范围,一般网民无从考证。一些网络销种者既无固定营业场所也无合法身份,有的联系电话都是假的,网购到假冒伪劣种子无法进行维权索赔;即使能联系到销种者,也因地域跨度大,维权成本高,索赔难以落实到位。

  基于以上原因,鹰潭市种子管理局郑重提醒全省广大农民朋友:种子不宜网购,请到当地固定场所购买种子。(来源:鹰潭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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