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本报维权律师支招网络购物举证难——
近半个月,本报消费维权热线接到的市民投诉涉及手机、家电、日用品、家具、房产、汽车、美容和驾校等多个商品和消费领域。在实际维权过程中,有很多市民因为提供不出证据,吃了哑巴亏。
为了帮助市民解决维权难题,昨日,本报消费维权法律援助律师团成员辽宁诚铭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大军和律师杨燕做客本报,现场接听读者热线,并结合维权案例为消费者破解维权“举证难”支招。
沈阳市民张先生向本报反映,3月初,他在网上花868元购买了一瓶高档礼盒白酒,白酒套装里包括两个玉佩。
白酒礼盒到货后,张先生打开礼盒发现里面两个玉佩大小不一,其造型与网店上的玉佩照片有很大差别,规格缩水,做工粗糙,张先生随即与商家取得联系,要求商家退货。
商家回应称,玉佩属于手工雕琢,难免做工上会有所区别,由于玉佩本身没有质量问题不予以退货。
由于张先生没有之前与商家约定好玉佩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同时商家在浙江,张先生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后至今杳无音讯。
网购举证要点:
聊天记录、汇款凭证等
本报消费维权法律援助律师团成员辽宁诚铭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大军认为,网购的交易过程都是在虚拟空间完成的,交易证据很难收集,一旦出现问题,很难解决。
秦大军提醒消费者,在网购消费过程中,要学会保留证据,包括聊天记录、交易信息、身份证明、汇款凭证等。
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收集证据后还要及时与网上商家联系,不可错过有效的维权时效,要先申请退款,等到商家同意退款申请后再退回货物。
如不能和商家协商解决,消费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或消协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
实体店购物举证要点:
购物小票和发票
秦大军表示,和网购不同,实体店购物举证的要点是:购物小票和发票。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一定要养成索要发票的习惯。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值得消费者注意的是,发票应包括如下内容:经营者的真实名称、购货时间、商品名称、产地、型号、规格、质量等级、数量、单价、金额、经营者的公章和经手人的签名等。发票的书写还应规范,字迹和印章应清晰。(来源:《华商晨报》 文/赵威 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