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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市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2日 09:38:15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襄阳市市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8月20日

  襄阳市市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环境,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推广电子商务应用,加速全市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区(不含襄州区)依法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企业是指经我市相关部门认定,利用互联网实现业务,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流通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包括从事商家间的网上采购和批发的企业(企业对企业—B2B)、从事个人网上购物的企业(企业对消费者—B2C)、为网上交易的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的企业(第三方电子商务)。

  第三条市商务部门是我市市区电子商务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工作。

  第四条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对象为以下五类企业:

  (一)运营电子商务网站,集商品展示、商品交易、订单管理、顾客管理、供应链管理等业务流程于一体的运营型电子商务企业;

  (二)依托于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商品展示、商品交易、订单管理、顾客管理等的应用型电子商务企业;

  (三)运营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供商品或者服务交易双方进行在线交易的平台型电子商务企业;

  (四)运用网络系统开展电子商务支付结算业务,为供应方和采购方提供境内外的本外币支付的结算型电子商务企业;

  (五)为上述企业提供网络营销技术服务、信用服务、认证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运营外包服务等的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

  第五条设立2000万元的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和奖励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扶持和奖励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开发区)财政分别负担。

  第二章 对本地电子商务企业的扶持政策

  第六条对在我市市区新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缴注册资本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对通过B2B、B2C等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6000万元的经营主体,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市区内的企业通过落户市区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网上年零售总额达到8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实际发生的网络服务年费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年限为两年,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为10万元。

  第九条对年会员会费收入超过100万元的本市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企业,注册收费会员首次突破2000户、6000户的,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经认定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给予组织管理单位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对新引进电子商务企业的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对国内十强电子商务企业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我市市区的,财政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其他国内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我市市区的,财政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国内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我市市区的,迁入第一、二年,按迁入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100%予以奖励,自迁入起第三至五年,按迁入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0%予以奖励;其他电子商务企业将注册地及纳税地迁入我市市区的,按照上述标准的50%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在我市市区设立区域性总部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日均资金流量超过1000万元的,三年内每年再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大力推进电子商务专业园区和电子商城建设。高新区、东津新区应规划建设电子商务专业园区,在园区内建设具有较高水平和较大规模的电子商城,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电子商务企业入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1)在我市投资建设电子商务专业园区和电子商城;

  (2)国内外知名的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3)通过对外兼并重组和上市融资引进外资的电子商务企业;

  (4)其他涉及电子商务重大投资项目。

  第四章 人才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大力培养本地电子商务实用型人才。支持我市有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和有相应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加强电子商务相关专业建设,促进与电子商务公司合作,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方式,大力培养本地电子商务实用型人才。

  本市大中专院校电子商务相关专业毕业生,以及经本市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国家认可的电子商务专业类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到市区电子商务企业就业,并与电子商务企业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务合同的,按每人300元标准对相关院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对到市区电子商务企业就业,并与电子商务企业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务合同从事电子商务业务人员,按照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来襄创业就业的若干意见》(襄政发〔2012〕23号)的规定,给予生活补贴和租房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市监察、审计部门对电子商务奖励资金发放和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全覆盖。奖励资金发放前,市商务部门应召集由市监察、审计、工商、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对拟奖励的企业进行评审。经联席会议评审确定拟奖励的企业名单,市商务部门应在本部门官方网站或相关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方可予以奖励。

  对违法违规发放、使用电子商务奖励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市监察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市审计部门每年年底应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对因虚假申报获得支持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全额追缴扶持、奖励资金,由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解释。市商务局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县(市)和襄州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8月20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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