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日前,网经社(100EC.CN)发布《2013-2014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报告下载:www.100ec.cn/zt/2014flbg/)。
以下为对“2013-2014年度中国十大电子商务领域典型法律案例”的解读之当当网销售不达标保健品被判十倍赔偿。
【案例简介】2012年2月25日,消费者王某在当当网订购了6盒苦瓜清脂减肥胶囊,共计336元,并于当月27日确认收到上述货物。王某食用其中2盒后发现无任何减肥效果,且生产厂家及批准文号均为伪造,遂向工商部门进行举报。工商部门经调查核实,作出没收当当网152.86元违法所得、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王某诉至一审法院称,当当网公司作为当当网的经营主体,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该公司退还货款并给付10倍赔偿金。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当当网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2013年10月,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当当网怠于履行审查义务,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法应承担10倍货款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律师点评】网经社特约研究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姚小娟律师认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索赔成功的案件,实在是少之又少,本案当属特例。《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需要原告来举证。而一般的消费者,根本没有这样的举证能力,甚至是在有些案件中,厂家出具假货鉴定书,但也不能认为假货就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它有可能只是假冒别人的商标而已。我们注意到,本案经过工商行政处罚,所以工商部门的认定结果对本案的裁判具有很大作用。另外,依据报道,当当网工作人员认可其在进货时未审查生产厂家的资质材料,这也是影响法官主观判断的重要因素。(编辑: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