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产业、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等金融服务功能的新兴金融业态,是我市金融改革创新的重点领域和突破方向、是现代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是发展普惠金融的重要载体和有效方式。为落实《中共杭州市委关于学习贯彻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的决定》(市委〔2014〕1号)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信息经济的若干意见》(市委〔2014〕6号)要求,大力推进全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心建设,丰富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内涵,创新完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特制定本意见。
一、发展目标
杭州具有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独特优势,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部门要深刻认识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全市金融改革创新、产业转型升级、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作用,顺应金融业发展趋势,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服务相结合、坚持自身发展与服务经济相结合、坚持创新发展与风险防控相结合,创新组织机构、产品服务、体制机制,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产业全面发展。力争到2020年,规划和建设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集聚区(产业园、孵化器、专业楼宇),构建和运作一批具有全国辐射力的互联网金融交易服务平台,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全国竞争力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发和推广一批全国市场占有率高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基本建成全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心。
二、发展重点
重点培育发展互联网金融机构和五类互联网金融企业。
互联网金融机构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银行、网络保险公司或其他网络金融机构,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由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传统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的功能性总部。
五类互联网金融企业包括: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指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依托互联网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法人非金融机构。
(二)网络债权融资企业:指以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资金借贷及相关融资中介等金融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法人企业。
(三)网络股权融资企业:指以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股权融资及相关融资中介等金融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法人企业。
(四)互联网金融门户:指以通过运营互联网门户网站提供综合性金融咨询服务为主要业务,或以通过运营互联网金融交易服务平台提供综合性金融产品销售与财富管理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法人企业。
(五)互联网金融后台:指以通过金融大数据采掘加工提供增值服务或提供互联网金融业务专业技术支撑为主要业务的法人企业。
对上述互联网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搭建市、区和集聚区三级联动,落实行业准入、人才培养、信用建设等方面的扶持举措,提供适当的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配套必要的行业管理和风险防控,努力营造宽松、包容的创新创业氛围和良好、有序的行业发展环境。
三、企业培育
(一)财政资金投入
从金融服务业市级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重点用于扶持互联网金融集聚区和基础设施建设、互联网金融企业培育等。鼓励各区、县(市)设立配套专项资金,支持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
(二)支持互联网金融机构设立发展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请互联网金融经营资质,在杭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支持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传统金融机构设立从事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的法人机构或功能性总部。积极吸引外地互联网金融机构来杭发展。对本意见实施后在杭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按照杭州市金融机构招商政策给予补助,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按照金融机构招商政策享受落户、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三)加大互联网金融企业培育力度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依法申请互联网金融业务许可,在杭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积极吸引外地互联网金融企业来杭发展。
对在杭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根据其属地行业特点,结合规模实力、效益贡献等发展指标情况,经属地区、县(市)政府认定,由属地区、县(市)政府视其地方贡献情况给予项目补助。特别重大的互联网金融发展项目,经市、区两级政府认定,由属地区、县(市)政府按“一企一策”原则给予落户、税费补助等方面的优惠扶持,市政府视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支持。
(四)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
支持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政策性基金与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合作,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发展专项子基金,重点投向初创期、成长期互联网金融企业。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领域的各类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天使基金,引导金融资源和社会资本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投入。
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鼓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挂牌、上市,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2014〕39号)享受相关扶持。
(五)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创新产品服务
激发互联网企业创新内在动力,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方向,探索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人多元化投融资需求的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和模式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列入杭州市“雏鹰计划”、“青蓝计划”、“瞪羚计划”等培育对象,鼓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方面认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财税优惠政策。
四、产业集聚
(一)规划建设互联网金融产业集聚区
按照“有核无界”的布局原则,由相关区、县(市)政府牵头,重点在西湖区西溪谷、江干区钱江新城、余杭区未来科技城等地建设互联网金融产业集聚区,制定相关发展规划和具体行动计划,完善各类配套服务设施,落实相关商务楼宇等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空间。依托社会力量,支持民间资本建设互联网金融企业集聚区、互联网金融楼宇和各类互联网金融产业园、孵化器,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产业集聚区申报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逐步形成互联网金融“多点集聚”的发展局面。
(二)合力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集聚发展
互联网金融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孵化器、专业楼宇)在具备一定条件后,可向市政府申请授予市级互联网金融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孵化器、专业楼宇)称号。
市级互联网金融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孵化器、专业楼宇),纳入金融服务业市级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市政府视根据市级互联网金融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孵化器、专业楼宇)实际投入建设和企业扶持情况,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按一定比例给予所在区、县(市)政府一次性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用于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集聚发展。
市级互联网金融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孵化器、专业楼宇)应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需求和各自特色定位,制订扶持政策,采取落户补助、房租补贴等方面优惠措施,吸引互联网金融企业合理集聚,并落实专人管理,开展监测分析,促进健康发展。具体扶持政策措施由所在区、县(市)政府会同市级互联网金融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孵化器、专业楼宇)制订实施。
五、环境营造
(一)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注册登记
除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外,对经区、县(市)政府认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允许其在工商登记企业名称中使用“互联网金融”或“网络金融”字样,在经营范围中使用“互联网金融服务”字样(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金融核心业务除外),并在注册登记等环节提供便利。
(二)培育、吸引互联网金融人才
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机构和科研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学术研究、创新交流合作和培训研讨活动。引导在杭高校开展互联网金融人才培养,鼓励有条件的市属高校举办互联网金融相关专业和开设相关课程,加快培养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金融人才。
吸引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才来杭发展。对经区、县(市)政府认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支持其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才享受杭州市人才引进政策或申报杭州市有关高层次人才项目。
(三)健全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
鼓励、支持设立第三方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或服务平台,支持征信机构培育和发展,加强信用产品研发和服务创新,为互联网企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支持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或服务平台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开展合作,促进公共信用信息、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社会信用信息互动共享。推动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优质的专业中介服务。
(四)建立杭州互联网金融协会
建立杭州互联网金融协会,吸收在杭互联网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相关金融机构及中介服务机构参加,加强协会会员间的沟通与合作,加深对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交流与探讨,共同倡导和遵守互联网金融行业经营和风险防范规范,加强与人民银行、各金融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互动对接,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管理、有序发展。
(五)打响杭州互联网金融品牌
加大互联网金融产业宣传力度,依托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论坛峰会等活动平台,打造杭州互联网金融品牌。充分发挥在杭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积极性,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与国内外知名金融媒体、财经信息平台等开展战略合作,组织举办各类研讨、推广活动。
六、风险防范
(一)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机制
落实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制度和标准规范,会同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规范管理,依托互联网金融协会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自律监督。
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规范开展客户资金存管,按要求存放和使用备付金等客户资金,防范资金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提升内控管理水平。推行互联网金融企业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经区、县(市)政府认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须向相应区、县(市)政府定期报告经营情况和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同时按规定向投资者公开披露相关真实的资金流向和项目情况。
(二)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
会同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加强消费者、投资者风险教育,探索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严守政策红线,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研究第三方监测评估机制,开展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提升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强化对企业金融数据和客户信息的安全保护。
互联网金融企业属地区、县(市)政府为互联网金融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牵头负责对属地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金融风险进行处置,并组织开展互联网金融企业纠纷排解、争议处理和消费者维权等协调工作。
七、工作保障
完善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工作机制,由市完善创新金融服务体制机制改革小组研究确定全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重大举措、协调解决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金融办承担相关日常事务。
本意见自发布起实施。本意见所涉互联网金融企业具体认定标准、扶持政策操作规程及申报指引等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