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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1号店网店标错价4000元裸钻卖1000元案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4日 09:38:05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市面上售价4000元以上的裸钻,1号店的入驻商铺只卖1000元!这不是促销,而是商铺马虎大意标错了价格。

  尽管商铺紧急修改,但13分钟内仍然有67笔订单。由于商铺不肯发货,1号店遂根据规则,以每单补偿200元的方式,劝说消费者取消订单。但商铺不同意补偿方案,1号店随后冻结了该店铺。

  商铺不服,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索赔并要求解除合同等。近日,自贸区法庭作出判决,1号店有权就商家不发货等行为进行处理,无需赔偿,但允许双方解除合同,并返还保证金等费用。

  裸钻售价标低了3000元

  深圳幸福久久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久久”)在1号店开了家网店。今年3月18日,“幸福久久”发布销售一批30分—39分的裸钻,其市面售价为4000元以上。然而,由于工作人员马虎大意,该批裸钻上架价格标注为1000元。

  发现错误后,工作人员紧急将价格修改为“订金”,但系统显示,13分钟内,仍然出现了67笔订单并付款。

  “幸福久久”觉得,如此火爆订购很不正常。“当时,我们与1号店沟通,建议取消订单,并第一时间和客户沟通,但客户的名字、地址都不详,且态度恶劣,一定要我们发货。我们认为遇到了团伙敲诈,到公安报案并把求助回执交给了1号店。”

  基于上述理由,“幸福久久”未向这67笔订单发货。

  由于出现大量投诉,1号店随后根据规则对顾客进行补偿,并于3月25日冻结了“幸福久久”在1号店的商铺。

  网店起诉1号店索赔百万

  “幸福久久”认为,1号店此举导致公司无法对之前销售的商品履行售后服务义务,导致消费者对公司产生质疑,严重损害了商誉,造成经济损失。

  6月16日,“幸福久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号店赔偿从3月25日至6月15日冻结商铺期间造成的营业利润损失24.9万元,网店设计维护人工费20万元,冻结店铺造成商誉损失52万元,退还今年3月下旬的营业额款6615.29元,退还保证金2万元,平台管理费7800元,退还广告费余额176.94元,并解除双方的合同。

  1号店辩称,平台要求商铺一般在48小时内发货。“幸福久久”承认在价格设置上出现错误,让消费者认为是在促销,当然会引起抢购。消费者通过正常流程下单购买,没看出有恶意敲诈的情况。“幸福久久”未履行按期发货义务,也没有与消费者协商解决,按照1号店迟延发货的规则,需按货款的30%,最低20元、最高200元的标准对买家予以赔偿。

  此外,在此事件中,1号店接到大量消费者投诉,“幸福久久”未配合对投诉进行处理、并对消费者进行语言威胁,使1号店商誉受到影响。

  1号店称,根据《1号店网站规则》,平台进行了冻结商铺的处罚,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幸福久久”公司自入驻以来总共成交134笔,交易额仅8万余元,其主张营业利润损失24.9万元没有依据。

  [法官说法]

  “67笔订单是恶意订单”系网店推测

  主审法官认为,原告曾以恶意订单向警方报案,警方认为是民事纠纷不予受理,仅出具求助回执。从现有证据看,原告认为67笔订单是恶意订单,只是其自身推测,法院不予采信。虽然按照《1号店服务协议》,商家因错误定价可以通知买家取消订单,但并不意味商家取消订单、不发货可以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按照《1号店网站规则》中的迟延发货规则给予顾客每笔200元的赔偿,由顾客主动取消订单而解除了原告的发货义务。原告法定代表人在报案笔录中谈到,发货会损失3000元以上,而不发货损失订单金额30%,说明原告知道该规则。在不能证明67笔订单是恶意订单的情况下,消费者收到每笔订单200元不是不当得利,而是因原告不发货的补偿。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被告无权处罚原告。但根据《1号店网站规则》载明,“1号店网站有权对用户行为及应适用的规则进行单方认定,并据此处理”。《1号店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作协议》载明,“商家违反协议,1号店有权对商家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关闭店铺、冻结账号、冻结资金、终止合作等处罚”。所谓冻结店铺等,实际是被告停止向原告的网上店铺提供服务或停止合作,仍是民事纠纷的处理,而不是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可以在当事人之间约定,并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原告并未就其损失提交实质性的证据,1号店无需赔偿。

  据此,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1号店返还幸福久久公司保证金7350元、平台使用费5958.33元、货款6615.29元和广告费176.94元,同时驳回其余诉讼请求。(来源:《新闻晨报》;文/李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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