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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江苏男子骗偷同事手机转走支付宝余额获刑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8日 08:47:58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趁四下无人之际顺走了同事的手机,事后还分数次转走了同事手机中的支付宝余额,近日这名贪得无厌的男子被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这是姑苏法院审理的首起电子账户盗窃案件。

  今年刚满20岁的张某在苏州的一家饭店工作,平时跟同事小于关系不错。二人闲暇之余都喜欢用手机上网浏览、打打游戏、网络购物等。看小于经常用手机购物,支付宝账户里还存有不少钱,张某便动起了歪脑筋。今年3月的一天下午,张某假借自己也想申请支付宝账号的名义请教小于,让小于帮忙教他,并表示想和小于设一样的密码便于记忆,而完全没有戒心的小于二话不说就泄露了自己的密码,还手把手地教张某如何用手机进行银行卡账户绑定,如何提取支付宝余额,如何对银行储蓄卡余额进行转账等。随后,张某趁冷菜间没人之时偷走了小于放在微波炉上的手机。小于心想冷菜间人多眼杂,并没有怀疑是平时相处得还不错的张某偷走了手机,想着自己手机也就不到500元,就没有过多寻找。

  拿到手机也知道了密码的张某立马进入小于的支付宝账户并利用小额支付不需要密码的特点,先是转走了小于的支付宝余额,随后用密码分数次转走了小于支付宝账户绑定的储蓄卡余额,总计5650元。发现自己银行卡账户被盗后,小于向警方报案。经侦查,张某被警方抓获。

  检方提起公诉后,姑苏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张某通过预谋聊天的形式骗取了小于相关电子账户账号、密码,即已取得对他人账户内存款的控制权,张某随后通过网上转账方式将相关款项转入自己控制的银行卡内,使得存款完全脱离失主小于的控制,已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属于犯罪既遂。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因此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对张某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庭后提醒,为方便用户进行小额支付,支付宝提供小额免密支付功能,用户可以自行设置最高金额,用户不要将这个金额设置得太高,支付宝里有很多钱或者常用快捷支付的市民也可以选择关闭这个功能。同时,无论是自己的手机密码或是其他账户密码都不要轻易告诉他人,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来源:《法制日报》;文/温善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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