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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全文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01日 11:27:06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苏州市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精神,按照“扶持重点,培育特色,鼓励创新,提高效率”的原则,推进我市电子商务重点领域的应用突破和创新发展,进一步优化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加快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政策适用范围

  1.政策适用范围: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关专业资质的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应用及提供专业配套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产业园和相关行业机构。具体包括:(1)利用互联网、通信网、广电网等传播网络进行信息服务或网上交易等商务活动为主营业务,具备相应行业经营许可资质的电子商务应用企业;

  (2)从事电子商务建设、运营、营销的公共服务平台,从事电子商务应用解决方案服务、电子商务业务流程外包、第三方中介认证服务、第三方支付服务、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电子商务代运营、电子商务培训服务和电子商务物流平台等为电子商务提供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

  (3)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和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等机构。

  二、扶持内容和标准

  (一)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

  2.根据《关于推进产业载体建设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发〔2013〕55号)的精神,通过新建或盘活改造产业载体用于发展电子商务的,统一物业管理,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经相关部门会审确认后,按照《常熟市产业载体建设提升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常政办发〔2013〕142号)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建筑面积超过10000㎡,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家数首次达到20家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分别给予园区综合运营服务企业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以后每超过20家的,再奖10万元,累计最高不超40万元。

  4.对认定为国家、省、苏州市级的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村),分别给予园区(楼宇、村)主办方一次性奖励50、30、10万元。

  (二)培育电子商务企业做强做大

  5.电子商务独立应用企业或电商代运营(外包)企业,通过B2B、O2O形式在我市年开票销售额首次超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及5亿元,通过B2C形式在我市年开票销售额首次超500万元、1500万元、2500万元、5000万元、1.5亿元及2.5亿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或当年在我市净入库税收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且实现正增长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以后在我市年净入库税收每新增1000万元,给予3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税法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优惠政策。对于获评国家、省、苏州市商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由我市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给予适当奖励。

  7.在我市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符合《常熟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常政办发〔2012〕159号)的条件,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常政发规字〔2012〕13号),享受相应补助或奖励。其中,上一年度中国电子商务百强企业(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发布名单为准),可参照上述文件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并享受相应补助或奖励。(三)支持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

  8.对新建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注册收费会员首次突破600户、1000户、2000户,或交易用户首次突破10000户、50000户、100000户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给予平台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自建第三方交易结算平台,当年日均资金流量超过500万元或实名交易结算用户总数超过20万户的,给予平台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10.对以我市特色产业集群、商品市场、商业街、商业联盟、农业产业化(包含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产业化基地、龙头企业、农产品营销大户等)、旅游景点、公共物流配送等实体为依托,建立的我市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带动产业集群的发展,实际运营一年以上,且平台入驻商家200家以上,年平台交易额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中商业街平台入驻商家30家以上,农业产业化平台、旅游景点平台的入驻商家、交易额实行一事一议),给予平台建设方一次性奖励20-50万元。

  11.对本市电商园区及电商企业等围绕电商发展而开发的交易、信息、诚信、安全、支付等关键技术项目,检验检测、数据中心(IDC)、公共呼叫中心、物流平台、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一站式代办、专业化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平台,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经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10-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电子商务行业协会、产业园、人才培训等机构,组织举办经市商务局批准的电子商务宣传推广、技能比赛、人才培训等重大活动,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一定支持。

  (四)加快电子商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13.鼓励重点人才引进。对当年列入我市高层次服务业(电子商务)人才范围的人才,经评审确认后,按照《常熟市促进支持重点人才培养实施办法》(常发〔2013〕48号)、《常熟市高技能人才奖励实施细则》(常政办发〔2014〕21号)给予奖励。

  14.在我市年开票销售额超5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中,对年薪20万元以上的公司前三名高层次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三年给予奖励。

  15.每年命名一批常熟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创新创业团队、服务平台和领军人才等,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16.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培养院校和实训(培训)基地(机构)。对我市大中专院校或由商务、教育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机构,围绕电子商务专业开展订单式学历教育和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的,当年培养电子商务专技毕业生和相关电子商务人才100名以上,且本市企业录用比例占70%以上的(录用企业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个人养老保险凭证),给予10~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苏州市级电子商务人才实训(培训)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电子商务重大项目建设

  17.对于电子商务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和重大载体平台项目建设,在各种资源配置上给予重点倾斜,视产业引领作用、发展潜力、投资规模、贡献份额等情况,经市商务局、发改委(服务业办)、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联合会审认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别支持。

  三、附则

  18.市商务局、发改委(服务业办)、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电子商务专项发展资金的组织申报、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工作。专项发展资金每年由市商务局、发改委(服务业办)、财政局会审,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

  19.本意见与我市制定的其他政策按同一项目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20.本意见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涉及我市其它相关专项政策的,由商务局、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21.本意见2014年先试行一年,以后根据实际情况再进行调整和完善。(编选:网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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