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案例】王女士于2018年12月6日在“绿森商城”购买一台苹果手机一台华为手机和一台苹果ipad,三台产品共计15157.15元。在王女士全额支付完毕后,“绿森商城”承诺的最晚会在12月9日发货,然而到了12月9日,“绿森商城”并没有发货,也没有任何相关人员联系通知王女士。直到12月23日,王女士向“绿森商城”申请退款,“绿森商城”告知3个工作日完成退款,然而在3个工作日后,王女士却未收到退款,也没有相关绿森人员向王女士解释说明。
对此,“绿森数码”表示,经核实王女士的订单已经按照王女士的诉求退款完成,请注意查收。
【点评】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蒙慧欣表示,在最新的《电商法》第五十一、五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因此,对于迟迟不发货的,消费者可按照平台对于卖家发货期限规则要求商家进行赔偿。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十二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