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案例:
客户备付金被支付机构冻结
刘某向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投诉,称其通过某第三方支付公司POS机具转账,但转账资金被冻结,导致无法正常到账,且该第三方支付公司拒不退还该笔款项,请求人民银行协助处理。
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收到投诉后,及时将投诉转办至某第三方支付公司区域分公司。经调查,刘某和李某系朋友关系,刘某用自己的银行卡通过某第三方支付公司POS机具,分两笔为李某代还信用卡共计8000元整,当天即收到短信提示转账资金异常。随后,该第三方支付公司致电刘某,称因李某有未结清的该公司网络平台贷款3000元,故将李某在系统内进行屏蔽,所有通过该公司支付渠道涉及李某的款项都无法正常交易,该笔转账资金已被冻结。
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某第三方支付公司区域分公司称刘某转账的资金是被其总公司信贷部门冻结的,而该区域分公司仅负责在该地区的业务渠道运营,无权办理相关支付业务。后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又与该第三方支付公司信贷部门取得联系,在借款人李某承诺及时还款后,该公司同意将冻结款项退还刘某。
法律分析:
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本案中,刘某代李某偿还信用卡的资金属于客户备付金,且刘某不属于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某第三方支付公司作为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刘某发起的支付指令办理支付业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第三十一条规定:“支付机构明知或应知客户利用其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支付业务。”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第二条规定:“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第四条规定:“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规定的情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案例启示:
加强监管同时完善投诉转办机制
加强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迅速发展、给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如“二清”、资金监管不到位、实名制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人民银行应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第三方支付市场,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探索建立人民银行间的投诉转办机制。本案中,受理投诉的是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按照程序规定将投诉转办某第三方支付公司区域分公司后,发现发出冻扣指令的是该公司信贷部门,区域分公司并无权限办理该投诉,造成了投诉受理主体和有处理权的被投诉人的管辖不对称。建议探索建立人民银行间的投诉转办机制,对于类似投诉通过转办机制转办至有管辖权的人民银行处理,可以更好地减小投诉人的维权成本,维护人民银行的权威性和良好声誉。(来源:微信公众平台中国银行业杂志 编选:网经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