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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蒙慧欣:直播带货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需要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9日 10:40:56

(网经社讯)近日,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分析师蒙慧欣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1、网红直播“带货”本质是电商。网红直播“带货”相较于传统电商是一种新型电商模式,那么,在这一过程中网红通过直播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是其他电商平台商家通过不同渠道销售商品,只要存在刷单、买评论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电子商务法》中都是明确禁止的。

2、直播带货属广告行为。“直播带货”作为互联网销售宣传新业态受到不少消费者的追崇。《广告法》中对广告定义为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而“直播带货”表现形式更为活泼且具有互动性,其本质与传统的电视广告是一样的,都是一种广告行为。因此,如果直播者所宣传的商品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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