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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0)》发布
NIFD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3日 10:27:21

(网经社讯)

2020年9月1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共同发布了《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0)》。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党委书记、副所长,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胡滨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出席会议并致辞。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王信,中国银保监会政策研究局一级巡视员叶燕斐,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黄益平,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陆书春,蚂蚁集团研究院执行院长李振华出席会议,并就大科技金融(BigTech in Finance)的发展与监管问题进行了深入地探讨。

李扬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

李扬认为,近两年来,大科技金融引起从国际到国内的广泛关注,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被监管对象以及学界都非常关注这个话题。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经过一年的研究,以《大科技金融(BigTech in Finance)的发展与监管》为题目,作为《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0)》的总报告。这项研究填补了我国关于大科技金融研究的空白,厘清了大科技金融及相关概念,梳理分析了大科技金融的兴起、发展现状、竞争优势、对金融业的影响、面临的监管挑战,并就完善大科技金融监管提出对策建议,为推动大科技金融发展与监管提供了理论依据。

胡滨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党委书记、副所长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

胡滨指出,大科技公司热衷于进入金融领域,并不完全是为了高利润,更多的是因为生态体系建设和技术推动,从金融逐步回归科技属性也是大势所趋。

经过梳理中美大科技金融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BigTech开展金融业务确实增加了利润水平,提高了盈利,但是从初衷来看,并不完全是为了提高盈利能力和增加利润来源。BigTech之所以快速涉足金融业务,核心原因是为了满足原有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并更好地留存和挖掘客户资源。从客户的角度看,附属在BigTech生态体系中的巨大客户群体需要多元化的金融服务,这些需求也能够更好地实现生态系统的运转。从BigTech的角度看,平台化的发展模式使其必须尽可能地满足客户需求。同时,其技术优势为进入金融领域提供了可能,云计算、移动设备应用终端等,提高了效率,增强了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中美的BigTech进入金融领域后有所不同。美国BigTech的金融牌照并没有中国BigTech的金融牌照多。主要原因在于,美国的BigTech主要是和现有金融机构合作;另外,其本身的基础技术服务已非常完善,并不依赖需要自身持有牌照的金融服务。而中国对金融实行分业管理,BigTech如果想从事某一细分领域的业务必须要获得牌照;同时,在当前的发展阶段中,中国现有的传统金融科技和体系无法满足BigTech生态,需要其通过自身持有牌照来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中国的BigTech对做科技还是金融曾有过迷失,但经过一个阶段的发展,最终决定回归技术。因为其进入金融领域是快速切入,但是从人才储备、风险管控以及监管理念来说,与传统金融监管框架尚不相适应,进而出现和监管不相融的问题。现在BigTech已更加注重技术,经过一轮的发展,清晰认识到应该专注于技术,而非金融。

谈到大科技金融与传统金融到底是替代关系还是融合关系,胡滨认为,大科技金融与传统金融肯定不是替代关系,未来发展方向必然是融合。从客户分层看,传统的金融机构客户具有多样性,其客户对象包括大中型企业、头部小微企业、私人银行、高净值客户等已经纳入征信体系的客户群。而大科技金融的对象主要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户等长尾客户。两者之间的客户分层非常明显,以网商银行客户群体的分类为例,80%是银行过去没有服务到的用户,重叠率不到10%,花呗产品和信用卡重叠率不超过25%。从服务路径看,传统金融以线下服务为主,尽管随着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传统金融也在推动深化科技金融的应用,但是从规模来说仍以线下为主。而大科技金融都是以线上直接切入的,几乎没有线下服务点。从规模和频次看,大科技金融以客户为中心,业务主要集中在支付和小额信贷领域,小额多次、交易频次高、累计量很大。大科技金融与传统金融在服务效率、服务流程、贷后管理、不良率控制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

胡滨明确提出当前社会各界对大科技金融担忧的两个方面,即垄断和风险问题,但理解和分析这两个问题,需要有更加理性和客观的视角,不易人云亦云。

就垄断问题而言,大科技金融拥有几亿甚至上十亿的客户基础,以及其市场、规模和海量的数据,引来各界对大科技金融具有垄断威胁的担忧,但其是否存在垄断,可从以下四方面进行理性思考:第一,金融市场中垄断问题的特殊性。金融市场和传统的商品市场有区别,前者更追求金融稳定,因此不能简单地把当前反垄断中关于商品市场的垄断、产业组织领域中的垄断直接运用到金融市场中。根据可竞争的市场理论,各个产业是否存在垄断关键是看可竞争程度是多少。第二,对大科技金融垄断的界定。以大科技金融最核心的第三方支付为例,第三方支付具有很强的可替代性,尚不具备垄断协议,利用绝对的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传统垄断行为的一些典型特征。第三,目前大科技金融并未导致消费者福利的损失。从第三方支付和小额信贷来看,大科技金融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同时又倒逼传统金融机构降低成本,下沉服务,并未造成消费者福利的损失。第四,金融科技的可竞争性远远超过传统市场。大科技金融在金融科技领域的替代性、迭代性更新非常快,很难形成长时间的垄断。因此目前,对于垄断问题并不需要特别担心,当然这并不代表没有问题,这些问题需要监管部门下一步去通过监管机制的设立来控制。

对于大科技金融的风险,可从以下角度进行深入思考:第一,大科技金融会带来新型的风险问题,但是否具有重要性值得研究。大科技金融具有一定的传统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之外其他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特征,但其客户规模的广度、业务规模、交易频次等,又使得它和交易频次不高的传统金融机构的风险不同,需要区别对待和差别测算。第二,业务模式带来的复杂关联性的问题。大科技金融需要自身生态系统的构建,上下游、产业链、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平台的服务中涉及众多的中介机构和参与者,导致风险传导链复杂化。同时,金融杠杆风险、期限转换风险、流动性错配风险,以及风险管理、流程控制等传统的金融风险,也可能因为网络效应自我强化,这种强化所产生的新风险现在还是未知。第三,大科技金融在风险控制方面具有特殊优势。大科技金融风险和传统金融风险有所不同。大科技金融的客户主要是C端客户,这对大科技金融的风险控制具有特殊优势,通过大量的客户数据,运用算法对客户进行精准画像,进而控制风险和不良率。

胡滨认为,站在数字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大背景下,面对纷乱复杂的全球经贸关系,支持和鼓励大科技金融发展有其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防治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以互联网银行为代表的大科技金融表现突出。大科技金融凭借自身平台和技术优势,快速调配其自身特有的信息流、商品流和资金流,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能够快速和精准的触达微型末梢组织,在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户复工复产过程中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今后,大科技金融要进一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客户体验感,同时依托技术和场景提供综合化、便捷的金融服务,放大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效应,发挥推进金融创新、推动金融市场发展和服务普惠金融等方面的价值。

针对大科技金融下一步的监管,为进一步促进中国大科技金融业务的良性、健康、可持续发展,正确认识大科技金融业务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应当明确大科技金融监管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构建金融科技监管的长效机制,重视规划引领,明确监管需求,健全制度保障,鼓励行业自律,实现鼓励金融创新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平衡目标。一是要落实《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支持大科技的健康发展。二是要构建大科技金融业务的长效监管机制,增强监管的前瞻性和包容性。三是要加强金融业综合统计和数据共享工作,搭建大科技金融监管基础设施。四是要借助大科技公司的技术能力,提升金融监管的科技化、智能化水平。五是要鼓励并规范大科技公司与传统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实现融合发展。六是要支持大科技金融率先进入“监管沙箱”试点,起到带动和示范作用。

《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0)》

《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0)》作为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的系列年度报告,秉承“记载事实”、“客观评论”以及“金融和法律交叉研究”的理念,系统、全面、集中、持续地反映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发展和改革历程,为金融机构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为金融理论工作者提供素材,为金融监管当局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0)》主要由“总报告”、“分报告”和“专题研究”三部分组成。“总报告”为两篇:第一篇为“大科技金融(BigTech in Finance)的发展与监管”,在对大科技公司金融业务所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一个关于大科技公司进入金融领域的研究框架,并提出一些核心观点,为今后的深入研究和监管机构的政策制定做出铺垫。第二篇为“中国金融监管:2019年重大事件评述及2020年展望”,对2019年度中国金融监管发生的重大事件进行系统总结、分析和评论,并对2020年中国金融监管发展态势进行预测。“分报告”为分行业的监管年度报告,具体剖析了2019年度中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以及外汇领域监管的年度进展,呈现给读者一幅中国金融监管全景路线图。“专题研究”部分是对当前金融监管领域重大问题的深度分析,主要涉及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银行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上市公司分拆上市制度、证券信息犯罪、保险消费风险及应对、保险公司业务范围、P2P转型助贷、网络互助、数字货币、金融机构洗钱风险、金融科技监管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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