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小娟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时表示:
1、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和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中,经常会涉及到商标近似的认定。一般情况下,行政程序中的商标近似认定,更像是一种物理上的近似认定,即 将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进行比对,认定是否构成近似;民事诉讼中的商标近似认定,则不仅要考虑商标标志在物理上的近似,还要考虑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以及是 否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即混淆性近似。
2、该案中,一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房天下搜房网”和引证商标“搜房 soufang”构成近似,是因为从商标标志本身比对角度来看,诉争商标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搜房”,且诉争商标权利人并没有充分举证诉争商标 的显著识别部分是“房天下”或者相关公众是通过“房天下”来识别。该案中,法院还引入了民事侵权案件中判断商标近似的标准,即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考虑商 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及是否容易导致混淆的因素,使得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的商标近似判断不再过于机械和刻板,更能体现立法的本意。
3、商标近似一般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
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者之间有特定的联系。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从商标标志中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
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是否相近似等方面进行比较,既要对商标标志的整体进行比对,又要对商标标志的主要部分进行比对,并且应当在比对对象
隔离的状态下进行;既要结合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考虑商标标志是否近似,还要结合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服务的关联程度等因素,
综合判断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以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作为判断标准。